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改革中的问题与对策
2021-01-12李立勇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李立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3)
一、问题的提出
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中国老龄化人口的增多,近年来,养老保险及其制度的完善成为了当前社会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旧体制下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在此背景下,2014 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对于我国养老保险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旨在社会保险法的统领下,结合我国长期以来分别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上丰富的改革试点经验,合并统筹管理此两种保险,这种全国统一的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此被赋予了“并轨”的突出特征。[1]这种城乡统一或者说“并轨”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也使得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正式启动了从“碎片化”迈向“并轨制”的转变和改革。同年12 月,国务院副总理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作了《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指出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建立与城镇职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次年1 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推动并实现了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起朝着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制度)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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