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标准
2021-05-24薛爱武
南北桥 2021年24期
关键词:信息披露
薛爱武
【摘要】随着新证券法的出台,我国证券发行从核准制改为注册制,信息披露对上市公司显得尤为重要。强制性信息披露有专门的法律规定,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规定则零散分布于各个角落里,自愿性信息披露体系性不强、标准不明确、前后逻辑性混乱。应当引入中立的第三方,在注重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同时,强调信息披露的专业性和需求性。
【关键词】信息披露;投资者决策;信息传递理论
中图分类号:G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21.24.010
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将我国证券公开发行核准制改为注册制,证券发行注册机构只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不做实质性判断,而是由发行人及有关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对申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因此,可以说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我国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核心,《证券法》对此做出响应,更是将信息披露制度作为专章规定。在此专章规定中,首次明确了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含义,同时将其与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进行区分等工作,这是一大进步,表明我国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决心。《证券法》第84条虽然为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树立了一种标准,但是我们不可否认还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如何甄别“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和“对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有影响的信息,哪些属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范围,自愿性信息披露承诺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范围是什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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