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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我国工会改革的着力点

2021-05-21徐丽红

山东工会论坛 2021年3期
关键词:工会法律改革

徐丽红

(西南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重庆 401120)

一、我国工会改革着力点的抉择文献综述

(一)我国工会改革着力点抉择的考虑因素

1.中国工会的性质与地位是决定因素

韦伯夫妇对工会的定义为:工会者,乃工人一种存续之团体,为维持或者改变其劳动生活状况而设立[1]。西班牙《工会自由法》规定:“所有劳动者都有权自由组织工会,发展和维护自己的经济和社会利益”[2]27。葡萄牙《工会法》把工会界定为“劳动者为维护和促进其社会职业利益的常设性协会”[2]27。我国《工会法》界定的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组织。许晓军、吴清军认为我国的工会是一个“类政府的群团组织”[3],陈峰[4]、泰勒(Bill Taylor)和李琪(Li Qi)[5]等人则认为,全国总工会和各级地方工会都被整合进入到了同级政府机构当中,工会本身就是一个政府机构[6]。因此,中国工会的自然属性决定其具有工人组织的社团属性,而政府机构的组织地位又使其具有国家工具的属性。同时,从工会的组织力量来看,中国工会有自身动员工人的能力,这是其具有社团属性的体现,但其组织能力更多地来自于其在党政系统中的地位与身份,因此,其又具有国家机构的属性。事实上,工会因不具有直接的支配权力,因而不是真正意义上行使国家权力的机构,工会与行政机构只是形似而不是神似。在劳动关系集体化转型的过程中,有两种力量和途径,一是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建构过程,二是劳动者自发的“自下而上”的促进过程,这两种途径也是我国工会产生的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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