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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智力残障人士支持性就业的法律路径研究
——以欧盟相关立法经验为启示

2021-02-01陈佳

山东工会论坛 2021年3期

陈 佳

(华东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上海 200042)

一、问题的提出

2011年《世界残疾人报告》展示,残疾人的就业率低于非残疾人,其中智力残障人士就业率最低[1]。即使智力残障人士能就业,他们的工作也往往存在特殊性。他们普遍从事非全日制的工作,且集中在比较低级的工作岗位上,能获得的工资也相应较低。例如一项美国研究发现,患有唐氏综合征的人经常在餐厅当服务员或从事清洁、家政服务工作[2]。这是由于一直以来人们一般认为残疾人无法参与开放的劳动力市场,许多国家因此将残疾人置于相对隔离的环境中进行工作,并将这种行为称为“庇护性就业(sheltered employment)”。但是,随着社会研究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如果残疾人有机会在开放的劳动力市场上工作,他们也可以创造显著的社会和经济利益[3]。因此各国开始出现“支持性就业(supported employment)”的倡议,其中包括如何协助残疾人逐渐走向开放的劳动力市场。智力残障人士作为一类特殊形式的残疾人,在身份认定、提供便利条件以及权力行使等方面相较一般残疾人会产生其特有的法律障碍。虽然公共政策在促进智力残障人士进入开放的劳动力市场方面已经有了较大的改观,但是法律对于如何提高开放劳动力市场的包容度、促进智力残障人士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关注还比较少。本文将通过研究欧盟对残疾人就业的态度转变及欧盟相关立法经验,探讨如何减少智力残障人士进入开放劳动力市场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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