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服务消过”制度建设初探
——以北京林业大学为例
2021-05-20孙海杰刘丽萍徐华姿
中国林业教育 2021年2期
孙海杰 刘丽萍 徐华姿
(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083)
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以及全国教育大会上都强调了“立德树人”的重要性,要求把“立德树人”的成效作为检验学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把“立德树人”贯穿于高等教育的各个环节,做到“以文化人”“以德育人”。这就要求学校以培养、教育、引导学生为主,对学生的违纪行为不应仅仅是进行处分惩罚,更应侧重于对学生改正违纪行为进行教育和引导,以及激励学生积极主动地改正自己的错误,从而真正实现“立德树人”的教育目标。为此,高校需要进一步规范和优化违纪处分与解除制度,建立能够切实反映学生和教师诉求和意见的相对完善的“服务消过”制度。
根据陈利媛[1]对“服务消过”制度的既有定义,“服务消过”制度是指通过引导违纪学生参加青年志愿者、社会义工、公益事业等志愿服务活动,在达到规定察看期限和服务时数后,解除其原处分决定的制度。高校传统的学生纪律处分制度旨在处分违纪违法行为,容易以简单粗暴的处分惩罚替代对学生进行改正错误的教育和引导。这种落后的管理方式已不适应新时代教育的要求。目前,虽然有部分高校实行了处分解除制度,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受处分学生往往难以获得解除处分的机会,从而无法实现机会的均等。因此,笔者以北京林业大学的本科生和学生事务行政管理人员为调查对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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