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精确化浅议
2021-05-20吴春妹陈莹璐侯文琪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建议
吴春妹,陈莹璐,侯文琪
(1.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 100005;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北京 100026)
量刑,系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在法律规定的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内,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罪犯刑罚的审判活动。但量刑并非法院的一家之言,检察官经与嫌疑人充分协商,对法院判决提出精确化量刑建议,实际上是对法官裁量刑罚的一种有效补充和良性监督,有利于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上诉率,提高司法效率,符合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要求。
一、制度供给:认罪认罚确定性量刑的产生背景
2016年11月16日,“两高三部”颁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简称《试点办法》),标志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正式启动。《试点办法》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有了突破性的规定,不仅要求检察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要提出相对明确的量刑建议,并且首次在“两高”的规范性文件中提出了确定刑期量刑建议的概念,同时要求法院除几种特殊情形外,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取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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