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保证责任的承担解析
2021-01-28薛宪明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薛宪明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河南 郑州 450046)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面临和解、重整和清算三种情形,保证方式涉及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而保证责任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三方,因此,从理论上来说,这会产生数学意义上的复杂交叉情形。仅以进入清算情形为例(不考虑和解或重整的情形),简单的情形: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中的任意一方进入破产,而其他两方均未进入破产;复杂的情形: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中任意两方均进入破产,而剩余一方未进入破产;更复杂的情形: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均进入破产。无论破产主体和情形如何复杂,其责任形式都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和担保人享有的债权,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以及对担保人所负的债务,担保人对债权人所负的担保责任以及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本文主要讨论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三方中的任意一方进入破产程序时(仅考虑最终进入清算的情形),保证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一、债权人进入破产程序时的保证责任承担问题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会因为债权人进入破产程序而产生任何实质性改变,只要破产管理人证据充足,无论保证人提供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均可以向保证人主张债权,保证人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对于债权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债务人的债务还未到期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规定:“债权人被宣告破产时视为债权已到期,破产管理人可以提前要求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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