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问题与对策
2021-01-28罗清华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罗清华,黄 术
(广西师范大学 法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6)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我国实施了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计划。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进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主要是指在食品药品、质检、公共卫生、生产安全等十多个重点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主要方式,规范化、制度化的行政执法体制是构建权责明确、高效便民的法治政府的重要保障。笔者对改革以来我国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有利于国家行政机关顺利开展执法工作,以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概述
(一)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概念
我国目前没有对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概念进行界定。国内的学者对于“行政执法”“综合行政执法”这两个词均有不同的理解。笔者从行政执法的角度切入,结合较具代表性的观点,尝试去理解、归纳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概念。
1.行政执法的概念。行政执法的理解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1]罗豪才教授采取广义理解,他认为,“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按照规章制度执行法律的行为,是行政主管机关依法采取的直接作用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行为措施;抑或是监督检查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使用情况的行为措施。”[2]杨惠基教授采取狭义理解,他认为,“行政执法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行法律规章制度,直接对行政相对人采取措施并影响其权利和义务,从而达到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的具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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