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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养老金中扣发相应待遇是否合法

2021-05-13向春华

中国社会保障 2021年2期
关键词:被保险人

主持人:

重复领取养老金等现象时有发生,对于已经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如果能从其领取的养老金中直接扣发其重复领取的养老金,非常简便。能否如此操作?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安徽读者 周先生

周先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 号)规定: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予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从其被清理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抵扣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继续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中按照一定比例逐月进行抵扣,直至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全部退还。在缺乏上位法规定的情形下,该规定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

从债权理论来看,上述规定是具有法理基础的。确定被保险人重复领取养老金并应退还后,可认为其与社保机构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社保机构属于债权人,被保险人属于债务人,社保机构对被保险人享有债权;同时,社保机构应按月向被保险人支付其合法享有的养老金,对于该养老金,被保险人属于债权人,社保机构属于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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