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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保育机构教养人的岗位要求与家长指导

2021-05-07孙卉

早期教育(教育教学) 2021年3期
关键词:儿童发展

孙卉

为加强托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的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19年10月组织制定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試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地方层面,上海、南京、杭州等城市也结合各自城市的特点与需求,制定了保育机构的管理规定。以上管理规定多从备案管理、保育管理、安全管理、人员配置等方面对保育机构提出了较为详细的规范化要求。然而,在保育机构硬件达标的同时,对于婴幼儿保育机构的教养人应当如何开展婴幼儿保育和发展指导,这些标准与规定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范性的要求。

“指导”(Guidance)是教育的职能之一。教育学家杜威认为,“指导”是“把被引导人的主动趋势引导到某一连续的道路上,而不是无目的地分散注意力。指导表达了一种基本的功能,这种功能的一个极端是方向性的帮助,另一个极端是调节或支配”。[1]可见,“指导”指的是为被引导者确立正当的行为方向和向着正当方向调节自己的行为提供帮助的过程。所以,保育机构从事0~3岁儿童的发展指导指的是,保育机构对该年龄阶段儿童的生理发育、心理发展、亲子互动等各方面提供指导与服务的一系列综合性活动。总的说来,婴幼儿保育机构的教养人一方面要从事儿童发展指导,即引导婴幼儿积极、健康地发展;另一方面,婴幼儿保育机构的教养人还需要开展家长指导,提升家长科学育儿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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