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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经济背景下税收问题研究

2021-04-29茅泷丹尹夏楠王琦北京联合大学

营销界 2021年18期
关键词:主体经济

茅泷丹 尹夏楠 王琦(北京联合大学)

■ 引言1

新兴经济模式的兴起,必然也会带来相应的税收征管问题,当前分享经济相关产业的税收状况不甚理想,仅北京朝阳区地税局便查处某直播平台需补缴税款约6000万元(陈兵,程前,2018)。不仅如此,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2020年11月11日,全国首例利用互联网共享经济平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宣告收网,北京、天津、河北、山东等10省15市同时收网,部、省、市、县四级联动,共出动警力200余名,涉案金额高达13亿元。完善分享经济背景下的税制建设,提升现有监管部门管理监督能力,已是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的重中之重。

■ 改善税制的必要性

(一)分享经济已形成巨大税源

分享经济交易市场在中国已具备一定规模。根据《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2020》公布的数据如表1,从2017到2019年,七个领域均呈上升趋势,其中共享住宿方面增长率最高,增长最为快速,交通出行方面增长率为9%,是七个领域中增长速度最慢的。由此可知,在分享经济方面,虽然相关税法还不完善,纳税主体的纳税意识较为薄弱,但已经具备了行成巨大税源的条件。然而,当前税收流失的现象非常普遍,所以完善当前针对分享经济的税制,加强征税监督管理,是增加中国经济收入的重点。

(二)分享经济规范自身的需要

就以分享经济的代表未改革前的“滴滴打车”为例,行业准入标准比较低,经营方式也不规范,即只要有一辆私家车,驾驶人有身份证,有一定的驾龄,在网站上注册之后,就可以开展相关快车或顺风车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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