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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境)药品犯罪的打击与防范研究

2021-04-26王圆可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药品

王圆可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目前我国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猖獗,公众食药安全受到严重威胁[1]。《我不是药神》这个由陆勇案改编而来的电影曾在2018 年直戳人心,引起公众对药品犯罪法律问题的探讨。其背后反映的是国内药品市场安全问题频发、进出口药品背后的丰厚利润等诸多因素滋长下跨国(境)药品犯罪以及我国关于此类犯罪规制不完善等问题。全球化进程使得国家间各种来往更加频繁,跨国(境)药品犯罪在近几年迅速蔓延,成为假冒伪劣药品重要的发展趋势之一。2020 年末《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颁布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药品犯罪的法律规制问题,公安机关如何在新的刑法修正案基础上,细化药品犯罪打击和防范执法细则,与药品监管部门建立长效的合作机制,建立长效的打击此类具有涉外因素犯罪的刑事司法程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跨国(境)药品犯罪案件特征分析

《联合国打击有组织犯罪公约》认为跨国犯罪,即犯罪的预备、实施和损害后果违反了两个及两个以上国家法律。[2]但是按照上述概念理解,则认为某一犯罪行为触犯了两个及两个以上国家法律,才被视作跨国犯罪。如果具有涉外因素,但仅触犯了一个国家的法律,则不能被视作跨国犯罪。如若考虑实现公安机关刑事打击的全面性,则另一种定义跨国犯罪的方法——注重把握犯罪构成要件的跨国属性更为恰当,即犯罪行为的行为主体、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及危害结果中的任何一个涉及多个国家即可被视为跨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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