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法基础理论视角论市场信息干预
2021-01-12汪琼欣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汪琼欣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1620)
一、问题的提出:信息失灵
现代市场是信息的市场,常见情况下,信息发挥的是工具作用,为市场主体的决策提供有力支撑。交易的本质是发生于市场的权利置换,由于不同主体对不同标的存在差异化的价值评判标准,双方都以判定为低价值的标的换回各自认为价值更高的标的,从而使交易成为了一种可能的互利行为。[1]于是,最佳的交易是双方都以低价换高价,实现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但是,交易主体力量失衡导致利益实现不均等是更为常见的现象,这种力量表现为讨价还价的能力,而议价能力缘于信息拥有量的不同,因此,对市场经济体制下大量的决策主体而言,信息影响决策,决定了力量的等级,最终影响利益的实现程度。但市场的多样性发展,使信息本身也成为一种资源和利益,[2]并且作为交易标的,实现市场主体的利益追求目标,如大数据分析、专利权、商标权等,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因此,信息于市场之效用,只增不减,无论是关于如何合理利用信息工具,还是怎样以信息换取最大收益,都是现代经济法发展过程中不会过时的重要议题。
在完全竞争市场中,价格是商品的主要信息,并且是任何主体都可以轻易获得的公共信息,但市场的常态是不完全竞争市场,甚至出现垄断市场、寡头市场,导致越来越多价格之外的影响因子产生,并且在市场上存在分布不均匀、获取门槛高、传递不及时等现象,导致市场主体决策失误,造成市场失灵、政府失灵、消费者权益受损等结果,最终影响市场稳定和经济发展。……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