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公益保护机制的分化与整合
2021-04-23张宝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环境
张 宝
引言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公私法并行的环境公益保护机制:在公法层面,《环境保护法》等确立了政府环境质量负责制,由行政机关通过监管执法对环境公益进行保护,并通过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在私法层面,《民法典》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制度,使此前已经确立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具备了实体法基础。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和检察院还积极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指导,在刑事案件中创设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裁判方式,并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为检察机关推进民事公益诉讼的重心。质言之,我国现行的环境公益保护机制同时涵盖了行政规制(以及由此延伸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民事索赔(以及赖以实现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刑事诉讼(包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三种路径。这种制度安排,织密了环境公益保护之网,但也增加了法理和适用冲突的可能性。从现有研究来看,学界关注的焦点主要是各类民事索赔机制的衔接[1]、政府集监管权与索赔权于一身的悖论[2]、民刑诉讼衔接的顺位规则[3]等问题,对环境公益保护为何呈现多种形态的根由以及如何厘清环境公益保护机制的关系秩序还缺乏深入爬梳,尚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
一、“形异神似”:环境公益保护的路径分化及其本质
(一)环境公益保护机制的流变与分化
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自设立之初就带有漏洞填补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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