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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产权归属的经济分析

2021-04-17张玉屏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企业

张玉屏

(海南大学 法学院,海南 海口570228)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数据已成为国家和企业的基础战略资源,国家治理和企业决策都离不开大数据的分析,个人已开始享受大数据下的便利。大数据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数据的重要性日益提升。2019 年中央文件首次将数据确定为和土地、资本、劳动一样的生产要素,数据的交易在政府的支持下如火如荼地开展。按照经济学原则,任何需要拿到市场上进行交易的产品和服务首先应该界定其产权(田杰棠和刘露瑶,2020)。[1]然而,数据产权的规定在中国仍比较模糊,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下简称《民法典》) 延续了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以下简称《民法总则》) 的规定,只做出了引致性式的规定。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党中央、国务院发文指出“根据数据性质完善产权性质,完善数据产权界定”。②具体参见2020 年3 月30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和2020 年5 月18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关于数据的相关表述。完善数据产权,除了确定产权属性明晰产权内容外,产权主体的确定同样至关重要。数据的产生、收集、交易、利用涉及多个不同类型的主体,不同类型的数据涉及的主体不同,不能就泛泛的数据分析数据产权的权利主体,而应根据不同的数据性质进行具体分析,本文将就个人数据的产权归属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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