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禁止性骚扰条款释论
2021-04-15曹相见
东方论坛 2021年2期
关键词:法律
曹相见
吉林大学 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本条为民事法律的新增规定,但禁止性骚扰也是《妇女权益保护法》的立场,后者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只是该条并未明确性骚扰的要件。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人格权编(草案)》从一开始就确立了“行为人+用人单位”的反性骚扰机制,但在行为要件、单位范围上有所变化。《人格权编(草案)》(室内稿)第18条、《人格权编(草案)》(征求意见稿)第20条明确性骚扰的行为方式为语言、行动等,同时确立了用人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格权编(草案)》(一审稿)第790条明确用人单位安全保障义务为“采取合理的预防、投诉、处置等措施”。2019年12月16日公布的《民法典(草案)》第1010条则突破用人单位的限制,将单位扩张为“机关、企业、学校等”。2020年5月22日提交审议的《民法典(草案)》第1010条进一步将性骚扰行为方式明确为“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最终形成本条。
正确理解和适用本条,须在了解本条规范目的与结构的前提下,对性骚扰行为的责任构成、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与责任形式,以及原告的举证责任进行体系化解释。
一、本条的规范目的与结构
本条第1款规定了性骚扰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似乎为完全法条,但由于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存在,即便没有本条规定,受害人也可以《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为请求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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