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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逻辑推理的直观和想象:在风险社会中看因果关系

2021-04-14张康之

国外社会科学前沿 2021年6期
关键词:复杂性因果关系不确定性

张康之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们只要把握了事物的原因,特别是把握了初始原因,就达到了对事物的了解。在认识的哲学建构中,康德是把因果范畴作为重要的知性范畴列举了出来的。可是,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其一,事物由来的因果链条或被打断了或被掩盖了,根本无法从事物的既存那里溯及原因;其二,事物的原因之复杂多样是无法穷极的,而既存的事物又可能是转瞬即逝的,如果我们打算去搞清事物的原因,也许尚未开始这项工作,那一事物已经从我们面前消失了。所以,在这种条件下,因果分析的认知方式必须让位于直观。我们需要直观事物的本质,并根据直观认知而行动。一切成为行动对象的事物,都应当在与我们相关联和对我们有影响的意义上得到感知。

显然,认识其过去和未来的因果关系,对于真理信念的慰藉是有意义的,但对实践是否有意义,在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解释的,而不是作为一种实际情况而为我们所接受。直观的综合性,特别是对对象意义的把握,超越了指向真理的单一认识路径及其线性逻辑。如果说因果关系的解释框架在工业社会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条件下不仅对于认识而且对于实践都指示了一条畅行无阻的道路,那么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这个因果关系的解释框架不仅无益反而有害。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对因果关系的揭示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因为这一条件下的行动是建立在直观对象本质的前提下的。具体地说,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对作为事物的对象的直观就是具有实践属性的,是存在和包含在合作行动之中的,而不是像致力于真理探求的认识论学说那样,将认识与实践分开,把认识与实践归属于不同的范畴或人类与世界交往的不同环节。

一、因果范畴是一个解释框架

在康德所确立起了分析性思维后,我们在面对一切有着时间上的先后顺序的事件时,总会从它们似乎存在着关联性的背后去寻找因果关系。如果我们确实找到了这种因果关系,就获得了一种满足感,相信自己认识了事物的发展规律。在取得了无数次的成功后,我们已经建立起了一种坚定的信念,并为一切存在寻求原因。我们坚信既有的存在肯定是一种结果,之所以出现了这个结果,是有原因的。似乎没有原因的现实存在是不可思议的,或者,对于所有无法找到原因的存在,我们都会有着难以名状的恐慌。正如我们在2020年“新冠病毒”大流行期间的经历一样,特别是在美国等发达国家中,在无数人发病并丧失了生命的情况下,关注点并未放在如何防范和应对病毒的流行上来,而是要努力去寻找原因,哪怕找不到原因,也要寻找到病毒最初发生传播的源头。

根据尼采的看法,这种穷究因果的做法意味着某种偏见,只要带着这个偏见,就会要求把一切现象都纳入因果解释框架之中,或者为它们确立因果关系。尼采说,“我们认为,头脑中连翩而过的思想是由一种因果关系联系起来的。因为,更别致的逻辑学家实际所指的纯现象,现实中根本不会出现。这种人习惯认为,思想就是思想的原因,这是偏见。”1[德]尼采:《权力意志——重估一切价值的尝试》,张念东等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481页。即便说由现实引发思想或引发何种思想并不是必然的,但因果范畴的出现,却是认识史的现实。人们一直是用因果关系去解释既存的和将要发生的一切事件和事物,如果存在着解释不足的话,那么因果论者还可以用“多因一果”和“一因多果”的说法而对解释框架作出修补,从而维护那个偏见。这样做的结果是让我们坚信,我们遇到的一切都可以纳入到因果关系的解释之中去,而且也一直是基于因果观念去开展行动的。在我们对一些文献的阅读中也可以看到,在分析性思维成为思维定势的境况中,人们往往不会对虚构因果关系的做法产生怀疑,反而会以为那样做使理论变得更加科学了。

关于因果关系的认识可能是首先来源于时间的启示和联想,或者说,人们在生活经验中发现了时间上前后相继的事件之间是有着某种联系的,从而形成了原因与结果的观念,制作成因果关系的逻辑,进而认为这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规律。当我们使用历史这个概念的时候,显然是突出地强调了它的时间维度,即认为时间链条上的一系列事件构成了历史。因而,人们总是试图在历史事件之间发现因果关系,也确实形成了因果论的历史观。因果论的历史解释其实是一种机械主义的历史观,它让人们在历史中看到的是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认为一切存在都是有原因的,而一切原因都必然有结果。就历史作为一个连续统而言,各种各样的社会因素处于互动之中,一个重大的历史事件的发生并不是有着明确的原因的,而是由于各种各样的社会因素互动而走到了某个地步。所以,我们对于历史的认识其实是应当去努力把握各种各样社会因素互动的机制的。只有把握了这种互动机制,才能理解当下的社会运行并为获知未来的发展提供启发性的知识。如果我们根据机械论的因果观去寻找某个历史事件的原因的话,那实际上是一种极其简单化的做法,所得出的结论是不可作为“真知识”而加以接受的。

从属于认识要求的分析总会将人们引向对终极原因的追寻上来,而在许多问题上,其实是很难找到某个原因的,更不用说找到终极原因了。而且,即使能够找到原因,对于实践而言,也许是没有必要的。特别是在对社会现象的认识和理解中,更是如此。辩证法虽然也重视对原因的寻找,也接受了因果范畴并时常应用它来对诸多社会现象进行解释,但总体上看,辨清更加重视由因果链所连接起来的过程,即在因果互动和互证中去理解社会现象。这是辩证法不同于机械论因果观之处。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辩证法对事物运行过程的关注越来越显示出了方法论的价值。在某种意义上,在对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合作行动的把握中,那种动辄就追寻终极原因的分析方法,意义不大。因为,这种条件下的行动是要直接地应对风险以及危机事件,如果能够在行动的过程中把握了因果关系固然好,但不会把揭示因果关系作为行动的必要前提对待。或者说,把寻找风险和危机事件发生原因的事情,交给那些不愿意在应对风险和危机事件中参与到行动过程中的人去做吧。不是为了满足他们的好奇心,而是为了打发他们无聊的时光。

因果范畴所代表的是一种决定论的观念,随着相对论的提出,这种决定论的观念已经受到了质疑。相对论给我们展示的也是一种不同于机械论的时间关系,要求我们在相对性关系中来认识时间和理解时间,而不是按照实体性思维去把时间作为某种独立存在的现象来加以把握、测量和计数。对于相对论来说,“不存在对于所有事件的绝对尺度,只有不同的时间,亦即各自的持续,可以互相进行比较。这里的一秒不是那里的一秒的同一。”1[德]吕迪格尔·萨弗兰斯基:《时间——它对我们做什么和我们用它做什么》,卫茂平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第166页。也就是说,事件的不同意味着时间的差别,一些事件可能是由时间次序联系在一起的,甚至会从属于同一个因果链。也有更多的事件是毫无联系的存在物,但它们在时间上又是可以进行比较的,存在着相对性的关系。这样一来,自然时间(也可以称作“世界时间”)可能是从属于不同的系统、不同的场域的共有时间,而事件的时间则是从属于具体的系统的,并在系统中形成某种网络结构。所以,在时间相对性的视界中,并不是只有一种恒定的对所有存在相同的自然时间,而是呈现出了复杂性。这就意味着基于自然时间的联想而生成的因果观念失去了基础。本来,时间次序上的存在物之间是否有着因果关系就是一个可疑的问题,在时间相对性和复杂性的状态中,时间的次序似乎紊乱了,也就更加无法基于时间的次序去建构因果关系了。如果说因果关系有着时间次序的源头的话,那么事件时间的发现本身就在源头上对因果关系构成了否定。

事件以及事物间联系在普遍性是应当接受的事实,但并不是所有的联系都可以被作为因果关系看待,巴甫洛夫的条件反射实验所揭示的就是一种没有因果关系的联系。条件反射所揭示的联系是建构起来的,是以客观效果的形式出现的。表面看来,在这种联系中,似乎所给定的条件会被误认为因,实际上它却不是因,而仅仅是一种条件。对于一切有着心理活动的生物,特别是人,巴甫洛夫的实验结果都能得到验证。它说明,当联想介入后,条件效应就会客观地呈现出来,从而建构起世界中原先不曾存在的某种现象。更为重要的是,条件与反射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经验事实,不从属于任何逻辑,也无法作出理性解释。当然,从巴甫洛夫的试验中是很容易推及以个体形式出现的人的,似乎人们一直未去尝试验证群体的行为是否以条件反射的形式出现。也许在社会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条件下,人们关于群体行为的理性基础的固有观念妨碍了对其是否具有条件反射属性进行观察的尝试,但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也许对人的群体行为进行观察,看一看其中是否包含着条件反射的特征,会变得有意义了。当然,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一般不会有同一条件反复出现的情况,在这一点上是不支持巴甫洛夫的条件反射理论的。如果说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应急反应式的行动在过程特征上具有与条件反射相似的特征,那是可信的,但我们在这里希望指出的是,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应急反应行动是不适宜于纳入传统的理性框架中去加以考察的。虽然这种行动必然会以合作行动的形式出现,会包含着(经验)理性的内容,但就行动的发生和展开过程而言,却不应在传统理性概念的意义上去作出解释。不仅不去从中寻找因果关系,而且也不在巴甫洛夫条件反射的意义上去加以解释。

近代以来,几乎所有的社会活动都是通过组织开展起来的,组织就是现实的行动者。当组织是一个封闭系统时,无论组织内部的变动还是组织在环境中呈现出来的变动,都似乎有着清晰的因果关系链条可供把握。然而,随着组织开放性程度的增强,因果关系也就相应地变得模糊了。对于充分开放性的组织来说,基本上是无法从中把握因果关系的。所以,因果关系能否成为组织管理的根据,是取决于组织的开放性的。如上所说,因果关系是从属于决定论的解释框架的,或者说是由决定论哲学所建构起来的,反映了决定论的观念。在某种意义上,甚至永远也无法褪去机械决定论的色彩。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随着决定论失去了现实的支撑,也就无法让人们将这种根据决定论的观念建构起来的因果关系维系下去。因果关系的解扣,使得认识和行动都必须针对具体的事项做出,已有的知识和经验都只有在参照的意义上才有价值。认识和行动的具体性本身就意味着每一场境都是全新的,都需要在创新的意义上形成新的认识和开展独特的行动。

汤普森在组织行动的意义上谈论因果关系道,“在简单封闭系统中,有关因果关系的知识可以是完全的。由于行动的所有后果都包含在系统中,同时所有行动的原因也源自该系统,则对于以任何方式组合的变量,都可以通过经验或计算事先获知其结果。但是,在复杂的开放系统中,作为诱因的行为所产生的多重效果常常在方向上各异并且持续时间不一。此外,系统内的效果可能来自系统外的活动。”1[美]詹姆斯·汤普森:《行动中的组织——行政理论的社会科学基础》,敬乂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98页。也就是说,对因果关系的把握是建立在两个前提下的:其一,是组织的封闭性;其二,是环境的复杂性状况。合作制组织是开放性的组织,而且合作制组织恰恰是适应于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开展行动的组织。这就意味着,认识和把握因果关系的前提性条件都不再存在了。所以,对于合作制组织来说,是不应将行动建立在对因果关系的认识和把握之上的,而是应当随时根据任务的状况开展即时行动。

在官僚制组织中,决策过程是最讲求因果关系的,不仅会通过一系列的科学研究去梳理因果关系,而且对决策有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在执行中可能产生什么样的结果,也都会基于因果关系而进行审查。所以,官僚制组织中成熟的决策过程也是对认识论哲学及其分析性思维方式的忠实运用,甚至是所有在实践活动中应用认识论哲学及其分析性思维方式的典范。与之不同,合作制组织中的决策无论是在组织层面还是在个人层面进行,都应当合乎两个方面的要求:其一,指向所承担的任务;其二,出于合作和优化合作的要求。这就意味着不再关注因果关系,或者说,以对现实问题、所承担的任务以及如何行动等方面的关注置换了对因果关系的关注。与官僚制组织中的个人角色稳定性不同,合作制组织中的个人角色处于随机变动中的。这也意味着组织成员需要随时根据角色变动而进行决策。所以,在合作制组织这里,是以随机性决策的形式出现的,即组织的决策因任务的变动性而表现出随机变化的状况。当然,合作制组织中的组织决策是很少的。在某种意义上,其实是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组织决策的,因为合作制组织并无专门承担决策职能的机构。合作制组织的组织决策是组织成员个人决策的整合形态,是那些最合乎组织理念和任务要求的决策得到了全体组织成员认同的结果,也是由每一个组织成员去作出随即调整的决策。所以,合作制组织的组织决策无非是发生在行动之中的关于行动的决策,有着明确的指向却不一定有目标。是因为不再关注因果关系而无法确立目标,也是因为无法确立目标而使得对因果关系的关注变得没有意义。

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如果人们基于形而上学的立场的话,也仍然可以宣布事物、事件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但那是没有实证意义的,而现实性的行动却要在实证的层面上展开。一旦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面对现实而行动,就必须承认行动的所有相关项都是复杂的和不确定的。即便其中存在着因果关系,行动者也无法去把握,而且因果关系对于行动的意义也是不确定的。显然,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相邻的事物之间是有联系的,但它们的联系并不一定是因果关系。从实践的需要来看,事物间的许多联系是由我们给予的,是通过想象建构起来的。可以认为,想象所把握的恰恰是事物的实质性方面,而近代以来极为推崇的逻辑演绎、推理等,所把握的则是事物的形式方面。比如,在“蚂蚁搬家”与“天将下雨”这两件事之间其实是没有因果关系的,如果运用分析性思维而在逻辑推理中为这两者找到了因果关系,那也是非常勉强的,事实上是不科学的。但是,在无数经验事实中形成的想象却在这两种现象之间建立起了联系,也正是在这种想象中把握了蚂蚁搬家与气象之间实质性的联系。

逻辑只能在形式层面上展开,所把握的是从一种形式到另一种形式转化和过渡的连续、中断情况。如果两个形式之间没有连续的环节,逻辑在中断处无法接续起来,推理也就终止于那个地方。然而,实践需要却不会因为那个地方出现了逻辑断裂而消失,而是需要继续以行动去应对在那个环节上所出现的事项。这个时候,就必须寻求逻辑推理等的替代性方式,而想象恰恰可以填补逻辑推理中断时留下的空场。从现实来看,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几乎所有事件以及存在物之间的联系,都不是可以用逻辑去框定的,而是需要通过想象的方式去加以把握的。也许人们会辩称因果关系属于事物的实质方面,那只能说是对“实质”一词的误解。实际上,因果关系恰恰是一种形式,也就是佛家思想中所说的一种“相”。

事物的实质是不能在分析中把握的,因为分析无论做得多么精细和达到了什么样的深度,都依然是在形式方面展开的。同样,事物间的实质性关系也不能在推理中得到认识。总的说来,由康德开拓的分析性思维在用于认识和把握世界时,永远游弋于形式的海洋中,反而是对世界的现象无比衷情的相似性思维,在每一步行进中都去把握世界的本质。如果说在以科学发展的人类认识史上也实现了对世界本质的某种程度上的把握,那也应归结为相似性思维从未绝迹的缘故。所以,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行动需要放弃对认知上的因果关系的关注,需要在不关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发展出行动策略。于此之中,既包含着思维方式的转变,也意味着知识生产模式的变更,落实在实践上,就是一个不再将行动建立在对因果关系认知的基础上的问题。

二、海德格尔给予我们的启发

在传统的主观与客观二分的视野中,客观存在作为整体和能够成为总体是由其内部的普遍联系所决定的。与此不同,海德格尔把自我放入“此在”之中,又把此在作为存在的现实形态,进而通过自我的领会去把捉存在和存在之中的“关联”。海德格尔把这种“关联”称作“因缘”,而不是像过往哲学家那样将其说成是“客观联系”。“关联”在领会中得到把捉,“领会就把……关联保持在自己面前,作为自己的指引活动于其中的东西。领会让自己在这些关联本身之中得到指引,并让自己由这些关联本身加以指引。我们把这些指引关联的关联性质把握为赋予含义。在熟悉这些关系之际,此在为它自己‘赋予含义’,它使自己源始地就其在世来领会自己的存在与能存在。‘为何之故’赋予某种‘为了作’以含义;‘为了作’赋予某种‘所用’以含义;‘所用’赋予了却因缘的‘何所缘’以含义;而‘何所缘’则赋予因缘的‘何所因’以含义。那些关联在自身中勾缠联络而形成源始的整体,此在就在这种赋予含义中使自己先行对自己的在世有所领会。它们作为这种赋予含义恰是如其所见的存在。我们把这种含义的关联整体称为意蕴。”1[德]马丁·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年,第102页。也许只有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我们才能深切地体会到海德格尔的这种现实主义的态度。

显然,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认识和把握客观规律的理想主义追求会令人陷入一种困境:在未能把握客观规律的情况下怎样行动?可是,在倏忽出现的危机事件面前,我们并不知道因果关系是什么样子的,可是我们又必须行动。这个时候,就可以看到海德格尔所引入的“因缘”概念的重要价值。也就是说,我们只需要基于所领会到的关联去开展行动,就应当被认为是积极的,也的确是最为现实的。这是因为,“处于对意蕴的熟悉状态中的此在乃是存在者之所以能得到揭示的存在者层次上的条件——这种存在者以因缘(上手状态)的存在方式在一个世界中来照面,并从而能以其自在宣布出来。此在之为此在向来就是这样一种东西:上手东西的联络本质上已经随着它的存在揭示出来了。只要此在存在,它就已经把自己指派向一个来照面的‘世界’了;此在的存在中本质地包含有受指派状态。”2[德]马丁·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年,第102页。在海德格尔这种类似于神学的阐述中,让我们发现了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行动原则。首先,我们所面对的与我们“照面”的问题就是我们的任务,我们领会到的关联即因缘就已经形成了对我们承担任务的支持,即构成了承担任务的基本条件;其次,我们所要发现的和所要承担的只是我们的任务,这种任务已经成为此在,是“上手状态”,有了我们熟悉的意蕴,至于那些未与我们“照面”即未为我们派发任务的存在,不应过多地吸引我们的注意力和消耗我们的精力;第三,我们只有承担了任务才成为此在,或者说,才获得了成为此在的资格,在我们作为此在的存在中,道德才是本质。这三个方面是我们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开展行动时的前提性条件,也是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我们说这是一种现实主义的原则,是对认识论及其实践模式的超越或扬弃,但持有认识论立场的人会不会挑起辩论?海德格尔显然料到了这一点,所以他刻意地强调说,“此在向来已经熟悉意蕴。意蕴就包含有此在有所领会并作出解释之际能够把‘含义’这样的东西展开的存在论条件;而含义复又是言词与语言可能存在的基础。”1[德]马丁·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年,第102~103页。也就是说,当此在成为有意蕴的存在时,此在展开过程中的所有含义都能够得到领会和已经得到了领会,那么所有为了生存的行动,也就都可以在此条件下开展起来。虽然海德格尔著述的时代并不是我们今天所在的风险社会,但我们看到的则是,在他的文字背后包含着某种渗入了他骨髓之中的悲观主义。如果海德格尔在致力于思考的时候也注意到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也许是二战前夕的恐怖主义气氛窒息了他,使他无法去发现那些能够使他心境乐观的东西)等因素,也许就不会将生存的期望划定在已经获得了意蕴的此在之中。我们在思考风险社会中的行动问题时,对科学技术一日千里的飞速进步是给予充分关注的,但我们却不能把生存问题得以解决的全部希望寄托于科学技术,而是需要对这种条件下的行动本身进行思考。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肯定了海德格尔的一些思考的价值,同时又要求构想出合作行动模式去解决风险社会中的生存问题。也正是对风险社会中人的生存问题的关注,又让我们想到了人的共生共在问题,并把人的生存寄望于人的共生共在,认为只有解决了人的共生共在问题,才能够使人的生存具有现实性。就此而言,人的共生共在就是风险社会中的人的生存模式,这一模式在合作行动中的体现恰巧是合于对此在的领会的,是一种基于对此在的领会而提出的行动设想。

虽然时间是此在的属性,或者说,时间无非是此在展开时的存在形态和表现方式,但历史却是时间中的存在。我们已经指出,历史学在将历史作为对象时,是按照时间去组织历史事件的,即依据时间的绵延而给予历史事件以某种次序。在给予这种次序后,才能去把握历史事件中的联系,并从中发现因果关系,进而给予某种解释。海德格尔说,“历史的基本现象先于历史学所可能进行的专题化,而且是这种专题化的基础……历史如何能够成为历史学的可能对象,这只有从历史事物的存在方式,从历史性以及这种历史性植根在时间性中的情况才能得到回答。”2[德]马丁·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年,第425页。当然,如果把历史当作行进着的整体的话,那么时间又可以被作为这个历史整体的属性看待,是内在于这个整体的。由此看来,我们也就走到了爱因斯坦那里,理解了“时间因为观察者而获得相对性”的含义。进而,我们也就看到了时间既可以是内在于事件的,也可以是外在于事件而成为事件发生于其中的框架。海德格尔认为,“具有时间性”和“在时间之中”是时间的两种存在形式。作为此在的事件是具有时间性的,而生存论视野中的此在则是在时间之中的。比如,人从生到死就是在时间之中步步前行的,人的行动是在时间中展开的,尽管人的行动具有改变时间的能动性。如果说我们的先民是在时间之中想象了因果关系,或者说根据时间的次序建构了因果关系,那么在具有时间性这一认识形成后,也就会要求我们根据具有时间性这一时间形式去重新审视因果关系。

当然,时间在观察者这里虽然有了在事件内外两种形式,我们却又不能说观察者创造了时间,时间的客观性仍然是对对象进行观察的根据。所以,在历史学研究中,“此在历史性的分析想要显示的是这一存在者并非因为‘处在历史中’而是‘时间性的’,相反,只因为它在其存在的根据处是时间性的,所以它才历史性地生存着并能够历史性地生存。”1[德]马丁·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年,第426~427页。历史学研究是为了建构历史世界,而生存论的历史视野则要从历史世界中去发现生存经验,分析那些经验中可取的因素、应当避免的陷阱、契合于具体历史条件的局限性。必须承认,历史分析是把历史作为对象的,但那仅仅是研究对象,而不具有此在的性质。所以,可以将历史放在时间之中。然而,生存论在历史中去努力发现的那些是在时间中的,但其目的则是要将那些拉入此在之中,也就是把历史作为此在对待了。生存论不仅要看到历史在时间之中,还要看到历史是具有时间性的。只有当历史具有了时间性,那些发生在历史上的事件才是对现实的行动有价值的存在,才是此在。也就是说,生存的问题是最具有现实性的问题,生存论必须把“具有时间性”和“在时间之中”这两种时间形式都接受下来。

当我们回到因果关系的话题上来,并将这个话题与海德格尔的论述结合起来,所看到的就是:在时间中的存在可能是有因果关系的,也可能没有因果关系,而作为此在的具有时间性的存在则从属于“因缘”的解释,很难纳入到因果框架中去。总之,根据海德格尔的看法,“此在的演历本质上包含有开展与解释。从这个历史性地生存着的存在者的这一存在方式中,生长出明确地开展历史和把握历史的生存可能性。历史的专题化亦即历史的历史学把握是之所以可能‘在人文科学中建设起历史世界’的前提。对历史学这门科学的生存论阐释只意在证明它在存在论上源出于此在的历史性。只有从这里出发才能标出一些界限,依照实际科学工作制定方向的科学理论在这些界限内可以具有其提问方式上的偶然性。”2[德]马丁·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年,第426页。我们知道,因果关系所代表的是必然性,有因就有果是不可逃避的必然性,而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一切都是以可能性的形式出现的。这就意味着,即使是“在时间之中”的存在,也不再会以因果关系的形式出现了,更不用说“具有时间性”的存在了。

在历史的维度中,风险社会是以往未曾有过的。虽然人类社会的每一个发展阶段中都有着大量的社会风险,但风险社会的历史性却是显而易见的。正是风险社会,把人的共生共在作为基本的社会主题提了出来,摆在了我们面前。然而,这一社会主题下的一切行动都会因为危机事件的偶发性而表现出行动者所作出的是偶然选择。甚至可以说,围绕着人的共生共在而作出的一切提问,由人的共生共在派生出来的一切问题,为了人的共生共在而开展的一切行动,都会表现出偶然性。所以,因果关系不仅受到了可能性的否定,而且也受到了偶然性的否定。就此而言,我们认为,海德格尔所考察的那种从属于生存论的历史学是可以提供一个作为生存存在的历史世界的,但那个历史世界只是风险社会中的人们寻思和行动的参照,而不是作为必然如何的暗示。风险社会中的行动者在阐释人的共生共在这一主题中的所有思考和行动,都是对具体问题的解决,是用具体性去诠释“历史性”“时间性”等概念的真正内涵的。

其实,如果把时间区分为“世界时间”和“事件时间”的话,就有可能清除海德格尔叙事上的那种晦涩难懂的色彩,就不会纠结于什么在时间之中或具有时间性,而是更为清晰地看到了“世界时间”与“事件时间”的相对性以及辩证关系。也就是说,当我们说事件是在时间之中的,这个时间是世界时间;当我们说时间内在于事件而且是事件的属性时,所指的则是不同于世界时间的事件时间。可以想象,在人有了时间意识后的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人们的时间概念都主要反映的是世界时间,没有意识到事件时间。所以,人们对世界的认识和理解,对实践活动的规划和设计,对生存的思考和追求,都是在时间之中进行的。时间成了一个框架,所有的活动都在这个框架中。从时间中形成了因果关系的认识是为了把握、驾驭因果关系而资益于行动,但同时又会把未加把握和驾驭的因果关系作为一种“命运”而加以接受。

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事件的复杂性与行动的自主性开始要求人们在时间观念上作出改变,即在出于行动需要的意义上和在一切行动的场合中用事件时间替代世界时间。这样一来,就造就了世界时间的同一性与事件时间的差异性并存的局面。事件时间直接地与行动者的能力、主动性、效率等相关联,而世界时间往往将行动者的这些方面掩盖了起来。由于长期以来人们的时间意识中仅有世界时间这一种时间,才会以为时间就是一元的。随着事件时间进入人们的时间意识中,那么空间多样性的景象也就会在时间这里有了相同的表现。这个时候,关于个性化的时间,就会成为存在以及人的生存的基本形式。以往所有对个性化的追求,也都在时间这里得到了合理化证明。所以,在世界时间中形成的因果关系的认识,在事件时间中就会因为人的主动性而从人们的视线中淡化。

三、建立在直观基础上的行动

根据因果的观念,人们相信而且确信每一个新出现的事物都有原因,都有它的历史。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我们也相信此一事物源于以往,但我们是否需要寻觅来源处的踪迹,则是一个需要考虑条件是否允许的问题。如果我们打算去寻找因果关系,能否取得一个满意的答案?则是可疑的做法。也许那是枉费心力的事情,甚至有可能贻误了我们应开展行动的时机。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微观的具体事项中也许可以发现决定与被决定、原因与结果的关系,而普遍性意义上的决定论则是不可接受的。因为,复杂性和不确定的概念本身就是对一切决定论观念的否定,没有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也无法确认原因和结果。我们面对的只是“此在”,即便此在中有着原因和结果,我们也无法去把握它。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合作行动是把每一个突发事件作为行动任务的,并不徒劳无益地去弄清原因和结果的关系。显然,在简单和确定的条件下,因果关系是清晰的,决定与被决定的事实能够轻而易举地得到把握;在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条件下,运用科学方法也是能够形成对因果关系的认知的,多数情况下是能够达成正确的认知。然而,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即便我们抱着有果必有因的信念,也无从把握因果关系,以至于这种信念有可能成为思维上的心魔和行动上的障碍。

许多被判定为因果关系的事实往往是想象的结果。除了一些极其简单的事项能够通过数学手段去把握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之外,对于一切稍微复杂一些的事项,如果从中解读出了因果关系,在很多的情况下,都只能说是某种近似因果关系,而不是根据对简单事项中因果关系的把握而作出的正确推断。如果说果真从简单事项中推断出了复杂事项上的因果关系的话,那么在这种推判之中,包含着想象就是显而易见的了。一旦复杂事项中的因果关系是由想象建构起来的,也就构成了对分析性思维的挑战甚至否定。进而,也就把我们引向了另一种想象:要么因果关系是建构性的,客观存在中也许并不存在着因果关系;要么客观存在中的因果关系只能得到近似的而不是准确的把握。对于简单事项,把握因果关系是可以在直观中实现的,而对于复杂事项中的因果关系的把握,当直觉失灵时,分析性思维给予我们的只是一种认识因果关系的信念。

事实上,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分析性思维连提供这种信念的功能也都丧失了。这是因为,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意味着,其一,因果关系即便客观存在,也不是稳定的和确定的,而是流动的和不确定的,是无法进行静态把握的;其二,因果关系的具体性意味着它因时、因地而异,任何寻求确定性因果关系的普遍性方法(产生于和根源于分析性思维的方法)都无法用来去认识和把握具体性的因果关系。我们认为,因果关系是建构性的,行动者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会根据行动的需要而对因果关系作出随机建构。对于这种建构来说,唯有相似性思维能够提供支持。实际上,运用相似性思维建构出的因果关系已经不再是我们原先理解的那种因果关系,如果用海德格尔的“因缘”概念来表述,可能会显得更为贴切一些。

吉登斯认为,“社会科学中的因果概括总是假定,在行动的意想后果与意外后果之间,存在某种具有代表性的‘混合’,其基础是行为的理性化选择,无论其‘进行’是在话语意识层面还是实践意识层面。技术变迁的发生势必关联着行动者对技术的应用,关联着典型的技术创新方式等等。”1[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结构化理论纲要》,李康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68页。虽然一时一事上的建构也许是不成功的,但在总的进程中,积极性的建构特征还是比较明显的。强调尊重客观实际,尊重规律,可以有效地防止社会科学的“假定”不至于过分离谱,但这决不意味着可以封闭想象之门。就社会科学作为科学而言,也许应当以量子理论、相对论提出之后的物理学为榜样,时时作出更为大胆的想象。否则,社会科学就无法承担起促动人类历史的使命。如果社会科学对人的能动性给予足够关注的话,就会在社会过程中看到更多的物理学家所看不到的历史进步动能。如果说法国大革命后建立起来的各个门类的社会科学都承担着一个共同的任务:要为革命家的狂热降温,即通过指出因果关系而让革命家变得理性一点,那么在进入了社会建构的过程时,社会科学研究更需要变得冷静。然而,这种冷静不再意味着指出历史的进步中包含着因果关系,不是要求行动者必须尊重规律和按规律办事,而是冷静地抛弃一切假定,包括因果关系以及其他的所谓规律的假定,都必须被抛弃,以防止它们成为应对风险和危机事件的障碍。

从近代以来的科学研究来看,特别是20世纪的社会科学研究,因为有着某种对沉静的追求,才造成了对理性的偏爱,甚至过分夸大了理性的意义。从社会科学研究在当前的任务来看,所要解决的是全球化、后工业化运动中提出的问题,直面的是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显然,在这个时期,激发和调动人的积极性正是社会科学当前需要承担起的重要任务,而不是用规律的名义去摧毁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当然,就社会科学的构想必须转化为实践意识和付诸行动才能证明其价值而言,肯定是需要充分估计到行动的约束条件的,但积极进取的精神应当成为形塑社会科学的基本材料。所以,社会科学不应轻视想象的力量。吉登斯在谈到社会科学的功能时,用“约束性”与“促动性”两个概念来说明社会科学与行动者的关系,并指出,“社会科学中不存在某种独特的‘结构性说明’这样的实体。所有的说明都至少会间接诉诸行动者有目的和运用理性的行为,以及这种行动与行动者所处社会情景及物质情景的约束性和促动性特征之间的相互关联。”2[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结构化理论纲要》,李康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69页。面对“约束性”,社会科学的研究虽然有着提醒行动者的职责,但更为重要的是,应当去寻求克服它和打破它的出路,通过化解约束性去增强促动性。或者反过来说,通过促动性的积极建构去化解约束性。那样的话,我们才会拥有“积极的社会科学”。对于这种积极的社会科学来说,抛弃以往用规律、因果关系编织起来的思维窠臼,去为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行动提供支持,就是在新时代中应当承担起来的一项使命。

胡塞尔认为,“在‘纯粹直观’中(因为这个观念化作用是经由现象学对康德的纯粹直观概念加以阐明的结果),我把握了时间性的和它所包含的一切本质因素的‘观念’。”1[德]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哲学的观念》(第1卷),李幼蒸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292页。且不说时间性构成了物的本质,但就对“时间性”的把握而言,直观的感知是极为简便的,因而在思维上是极为经济的。如果不是直观,而是通过分析性思维的操作程式去把握时间性的话,就必须通过诸多中介因素而进行繁琐的推理,即通过推理去获得关于时间性的认知。而且,在推理的过程中,也是难免要将直观引入到各个环节之中的,只不过是微不可察的,或者说,推理的形式掩盖了直观。实际上,如果说时间性派生出了可能性的话,那么对可能性的判断也是需要通过直观作出的,而且也只能通过直观去把握可能性。对此,胡塞尔说,“物是一种物质物,它是一实质的统一物,而且因此它也是一个诸因果关系的统一体,具有无限多种多样的可能性。在这些特殊实在的诸特性中我们也遇到了观念。因此物观念的一切组成成分本身是观念,每一成分都隐含着‘无限多’可能性的‘等等’。”2[德]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哲学的观念》(第1卷),李幼蒸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292页。

可能性本身就是反分析性思维的,因为分析性思维无论表现为什么样的方法和推理过程,都是要达成某个确定的结论,即揭示必然性。如果结论是某个不确定的可能性,那就是方法的失灵和推理过程的自我否定,也是对分析性思维这种思维类型的否定。显然,无论是作为一种现实的可能状态还是作为时间绵延中的可能性,作为可能性,都是不接受分析性思维的观照和考量的,而是需要去直观地把握。胡塞尔在这里谈到了“诸因果关系”,这说明他还是受到了认识论逻辑的影响,没有意识到因果关系与复杂性是不能放在一起并行思考的。对于认识论及其分析性思维来说,因果关系是一个重要的高等级推理“抓手”,但用这个抓手所能抓住的,基本上是单一性的因果关系。至少,因果链条是明晰的。如果多种因果关系混杂交织的话,就会转变成为复杂性的问题了,那也就是分析性思维无力触碰的问题。当然,胡塞尔在说“诸因果关系”构成了物的统一体的时候又指出这个统一体的每一个成分都是观念,这其实又是把那些因果关系当作观念看待的,因而可以看作是对认识论的一种否定意见。

借助于推理,我们总能从已知推及未知,从而将未知转化为已知。从未知转化为已知的过程可以有多种途径,但现代科学所走出的是一条阳关大道,人类社会的发展极大地受益于这条道路。我们将科学的发展道路比喻为“阳关大道”,其实是要指出科学研究存在着探索精神不足的问题,不敢去走一条崎岖的山路。显然,在科学的道路上,哪些东西可以进入科学的视野而成为对象,是有选择的,或者说是要作出排除的。这种选择取决于诸多因素,其中,被作为对象的存在是否合乎科学的既有框架就是需要优先考虑的问题,甚至是在直觉中判定的问题。因此,只有能够被纳入到这个框架之中并可以放置到某个位置上,才能在对它的研究中收获预期成果。这可以比喻为人们首先做了一套衣服,然后选择模特儿穿上这套衣服,再后发现了穿上这套衣服的人之美,即发现了这套衣服产生了出人意料的效果。所谓科学研究的成果,就是这种“意外的效果”。这种从未知转化成已知的路径已经模式化了,成为我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基本路径,人们走在这条道路上亦如老马识途。甚至产生了一个极其怪异的现象,那就是热衷于运用团队而去从事科学研究。如果团队可以从事科学研究的话,那就意味着这项研究是包含着团队成员共同认可的逻辑的,在逻辑线条上走到终点,也就取得了科学研究成果。可是,当一项科学研究成果就像成熟的桃子那样等待着人去摘取,那在何种意义上的创新呢?所以,科学研究团队的出现这一现象本身就证明了科学研究模式化了,不可能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去解决那些关涉到人的共生共在的根本性问题。

当我们对科学研究道路进行回溯式考察时,在其原点上作出追问,就会发现,被我们称为科学研究那些活动都是针对对象进行的。在什么成为对象的问题上,或者说,在什么属于“未知”的范畴这个问题上,其实是已知的。既有的科学研究其实是对已知进行研究,至于未知,是被排除在研究对象之外的。只不过这种已知尚未实现与我们的意向的耦合而以潜在性已知的形式出现,一旦与我们的意向相遇,就成为对象,即进入已知的进程之中。所以说,对象是包含着意向性的存在。所以,在近代以来的整个历史阶段中,无论是科学研究还是社会实践,在认识的意义上都基本上是通过推理的方式去发现对象的。因为推理无非是要把已知揭示出来和展示出来,其中,因果关系的信念就是这种推理的基础,也是科学研究能够以团队的方式进行的前提。但是,我们必须指出,这只是发现对象的一种方式,直观、想象等也可以成为发现对象的重要方式。如果考虑到条件和场境的话,还应看到,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随着因果链条混乱到无迹可循的地步,随着传统意义上的规律变得虚幻,推理模式因为失去了依据而成为不堪使用的工具而退场,那么直观、想象等在发现和确立对象时也就会发挥主导作用。

从科学发展史来看,多数对象的发现其实都采用了直观、想象等方式,只是在成为对象之后,推理以及分析性思维才下场。无论是砸到牛顿头上的那只苹果还是他外祖母的烧水壶,给予他的都是直观和想象,是他在直观和想象中获得的研究对象,而不是他运用分析性思维和通过推理发现的对象。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我们应考虑到成为对象的存在是具有高度的流动性的,这样的话,擅长于对静止的对象进行分析的研究方法也就失去了着力点。事实上,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行动者不是为了预期的未来而开展行动的,反而是用行动开拓未来。甚至可以认为,当前的行动将开拓出什么样的未来也是很难准确预知的。如果有人强行辩解说,当我们用行动开拓未来时,我们的行动就是因,而未来就是果,这在逻辑上是没有问题的,但对于我们的行动而言,则是一种没话找话说的状态。现实的高度复杂性和未来的高度不确定性是行动者必须接受的境遇,行动者的全部积极性和主动性都只能投向对当前问题的解决上来。也就是说,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行动是不需建立在对因果关系的认识和把握上的,一方面,现实的高度复杂性意味着无法去认识和把握因果关系;另一方面,未来的高度不确定性也意味着无从着手去认识和把握因果关系。

如果说科学研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针对研究对象弄清因果关系的话,那么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这个目的需要得到重新评估。事实上,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出于行动的需要而直观对象的本质,才是认识的基本内容。这是因为,在把握了对象的本质的同时,也就意味着一个行动方案在行动者心中形成了,至于因果关系,只具有次一级的相对于行动的重要性。我们一再指出,在因果关系不明的情况下也必须行动。如果因果分析是时间容许的,是可以尝试去通过分析而把握因果关系的,但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把握因果关系的一切努力都恰恰会遇到一个时间容许的问题。特别是对于应对危机事件的行动而言,对即时行动的要求显然是优先于对因果关系的把握的。这就是一种情势所迫,要求我们在无法把握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必须行动,而在必须行动的时候,因为没有因果关系所指示的规律可循,就只能将行动建立在直观和想象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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