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训诂到义理:《老子》“自然”之基本问题辨析
2021-04-14宋德刚
江汉学术 2021年2期
关键词:老子
宋德刚
(广州美术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州 510006)
从训诂出发求得义理,是人们颇为熟悉的中国哲学诠释方法。在这一方法中,训诂是基础,其意义在于:“训诂不仅有益于我们深化现成的思想范畴的哲学内涵,而且有助于发现某些常用字被日常用法所掩盖的内在意义,即从中发现未被揭示的义理问题。”[1]如果与西方相比照,最接近以训诂求义理的当是哲学语义学。洛夫乔伊说:“哲学语义学也就是对一个时期或一种运动中的神圣语词和短语的一种研究,用某种观点去清除它们的模糊性,列举出它们各种各样的含意,考察在其中由模糊性所产生的混乱结合的方式,这些模糊性曾影响到各种学说的发展,或者加速某一流行的思想由一个向另一个,或许正好是向其反面不知不觉地转化。由于其模糊性,单纯的语词很有可能作为历史的力量而产生某种独立的活动。”[2]以训诂求义理与哲学语义学的关系不是本文所要关注的,笔者只是想指出,注重由解释字词以通达思想乃是中西学者的某种共识。
就中国哲学而言,无论是自觉还是不自觉,许多从事经典解释的学者都在运用训诂阐发出哲理。然而,如何妥善运用训诂,如何将字词解释、语境、文本、思辨有机结合,是颇为紧要和困难的问题。本文正是由此出发,围绕《老子》之“自然”的三个基本问题展开辨析:首先是对“自然”之“自”作“始”义的辨析;其次是对“自然”释为“自己如此”的辨析;最后是对五例“自然”指向对象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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