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的文化形态理论探微
——信念性与实践性的有机统一
2021-04-14陈宣明
江汉学术 2021年2期
陈宣明
(厦门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关于文化存在的形式或文化形态如何的问题是文化哲学的一个“元问题”,也是马克思主义文化哲学的重要内容。自1980 年代以来,这个问题就得到了许多学者的重视,但在相关研究中,关于文化存在的形式的研究较多①,而文化形态究竟如何的问题研究却相对较少,这个问题很值得我们仔细探讨。
马克思认为,文化是一种实践信念形态。形态是指在事物存在或发展过程中一定条件下所呈现出来的具有独特性的模式或阶段,形态范畴意味着从事物的系统整体上看问题的方法,如根本属性、基本机制和发展趋势等。在文化哲学上,信念是指具有外化必然性的观念,意味着人对事物的认知及产生相应的情感和意志。实践是指现实的物质生产及与之相关的人们生活活动,即具有普遍规律的人们“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1],简称“生产生活”,意味着正在实现人的存在意义和各种需要。马克思说:“宗教、家庭、国家、法、道德、科学、艺术等等,都不过是生产的一些特殊的方式,并且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2]186显然,宗教、家庭、国家、法、道德、科学、艺术等是具有一定信念的各种文化现象。这里有两层含义:其一,这些文化现象“都不过是生产的一些特殊的方式”。“生产”指物质生产,是最基本的实践形式。也就是说,这些文化现象是物质生产的自然产物,是物质生产实践的具体表现形式,即各式各样的实践形式,同时也是文化信念外化的实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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