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制述评与启示
2021-04-14栗志杰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21年1期
关键词:教育
栗志杰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回溯我国工读教育制度发展史,正是在学习借鉴苏联教育学家马可连柯创办高尔基工学团和捷尔任斯基儿童劳动社教育矫正流浪失管和违法少年儿童的经验基础上,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创建工读教育制度,奠定了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的根基。我国正处在社会快速转型期,未成年人犯罪易发多发、社会代价巨大,但通过加强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①为了与传统上过于责难和惩罚色彩刑事司法概念相区分,许多国家在其少年法中采用新的概念术语,“罪错行为”即是其中之一,但在不同语言中具体表述形式和包含内容亦不完全相同。日本《少年法》中称为“少年非行”,包括少年实施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触犯刑事法令的行为、将来可能犯罪或触犯刑事法令的反社会行为。美国的少年法中称为“少年罪错行为”,包括犯罪行为、违法行为和违反社会规范行为。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第3条就少年法院受案范围规定,包括:(1)少年有触犯刑罚法律之行为者;(2)少年有下列行为之一:依其性格及环境,而有触犯刑罚法律之虞者;经常与犯罪习性之人交往者;经常出入少年不当进入之场所者;经常逃学或逃家者;参加不良组织者;无正当理由经常携带刀械者;吸食或施打烟毒或麻醉药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有预备犯罪或犯罪未遂而为法所不罚之行为者。长期以来,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制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偏差(越轨)行为、一般和严重不良行为、违法犯罪行为、罪错行为等概念混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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