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生态环保督察:运行逻辑、实践问题及优化路径
2021-04-14王琪,王倩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生态
王 琪,王 倩
(中国海洋大学 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九大以来,生态环境建设提升到更加重要的地位,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成为我国推进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2015年,我国环保督察机制正式确立,2016年开展试点工作,2017年8月实现了中央环保督察的全覆盖,并在2018年完成首轮“回头看”工作。在中央的带领和示范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积极尝试开展省级生态环保督察。2019年6月印发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首次明确要实行中央、省级两级督察体制。2020年3月,《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印发,再次提到要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制。
省级生态环保督察是以各省级党委及政府部门作为主体组织开展的,通过设立专门省级督察机构、配备督察专员、出台相关规范文件等方式,针对省级以下的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负责的各类生态环境相关事项进行的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回头看”等活动。省级党委政府主导的省级生态环保督察作为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延伸和补充(1)高登晖、魏淑艳:《环保督察背景下我国省级政府生态环境治理的结构要素与作用机理分析》,《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在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特殊作用:一方面,省级生态环保督察能够有效衔接国家层面的生态环保督察,省级党委政府在国家生态环保督察开展之后,根据中央的反馈出台整改意见,并通过省级生态环保督察进一步压实责任,推动市县政府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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