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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型号认可申请资料要求的研究

2021-04-12陈智强邢军宋建宇

航空维修与工程 2021年1期

陈智强 邢军 宋建宇

摘要:为了提高型号认可审查效率,确保认可当局能够在项目早期了解型号的基本情况,审定当局应及时将相关资料提交给认可当局,因此在双边适航文件中应对申请资料进行明确。本文研究了中国与澳大利亚、巴西、俄罗斯、加拿大、美国、欧盟、新西兰和以色列等双边适航文件对型号认可审查申请资料的要求,提出我方对型号认可审查申请资料要求的建议。

关键词:型号认可审查;申请资料;双边文件

Keywords:type validation;application package;bilateral document

0 引言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与我国建立双边适航关系的国家或地区为39个,现行有效的双边文件共计238份。我国与各国或地区签署的双边适航文件大致分为五种形式,分别为双边航空安全协议—适航实施程序(BASA-IPA)、雙边适航协议—实施程序计划(BAASIP)、技术安排(TA)、工作安排(WA)和谅解备忘录(MOU)。

在我国与各国或地区签署的双边适航文件中,与型号认可审查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双边适航文件主要有:中国民用航空局与澳大利亚民用航空安全局签署的实施程序[1](中澳IP),中国民用航空局与巴西国家民用航空局签署的适航实施程序[2](中巴IPA),中国与俄罗斯签署的适航实施程序[3](中俄IPA),中国民用航空局与加拿大交通部签署的双边航空技术安排[4](中加BATA),中国与美国签署的适航实施程序[5](中美IPA),中国民用航空局和欧洲航空安全局签署的关于相关型号的技术安排、工作安排或临时指导材料,中国民用航空局与新西兰民用航空局签署的技术安排[8](中新TA),以及中国民用航空局与以色列民用航空局签署的技术安排[9](中以TA)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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