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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零部件适航审定政策及其最新变化解读

2021-04-12黄烁桥

航空维修与工程 2021年1期
关键词:程序设计

1民用航空零部件的适航管理要求

根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4),适航管理的对象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为“民用航空产品”,指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发动机或者螺旋桨;另一类即为“零部件”。本文中的“民用航空零部件”或“零部件”即CCAR-21-R4中定义的“零部件”,指任何用于民用航空产品或者拟在民用航空产品上使用和安装的材料、零件、部件、机载设备或者软件。

根据CCAR-21-R4第21.10条款,零部件想要成为合格的航材,即可被作为替换件或者改装件安装在经型号合格审定或者经型号认可审定的民用航空产品上,应当符合以下五个条件之一: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的;依据局方的生产批准生产的;标准件(如螺栓或者螺母);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按照局方规定为维修或者改装自己的航空器而生产的零部件; 根据《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的规定,在维修许可证持有人批准维修项目范围内,在其质量系统控制下制造的、在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修理或者改装中消耗的零部件。其中,前两种是局方直接批准的情况,即零部件的设计获得了局方的批准、生产是在局方接受或批准的质量系统下开展的,这类零部件最终可以获得局方颁发的“适航批准标签”(AAC-038);后三种情况则是局方未直接批准、但接受/认可的情况,主要包括标准件和自制件,这类零部件只能在局方规定的范围和限制下使用,无权获得AAC-038。

根据CCAR-21-R4第21.9条款,零部件获得批准的可选路径包括: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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