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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研究

2021-04-12高原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1年8期

高 原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种相对于补偿性赔偿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对那些主观起意与客观过错均比较严重的侵权行为人在补偿性赔偿之外所施加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第一部导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历经四次修正,为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然而,该法的实施反映出了诸多问题,给司法适用带来了不小的困惑。

1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行规定

我国《商标法》于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1983年3月1日起实施,之后分别于1993年和2001年进行了两次修正,重点在扩大《商标法》的保护范围、理顺法律关系、健全商标代理制度、强化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方面做了修正,两次修正均未出现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

《商标法》在2013年的第三次修正中,正式导入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侵权获利或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予以惩罚,且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亦包含在内。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第一款中三种计算基数均难以确定的,可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该制度明确体现了在满足“恶意侵权”和“情节严重”的情况下的惩罚方式为“一倍的补偿金+数倍于补偿金的惩罚金”,而第三款可以视作第一款的兜底条款,同样具有“补偿金+惩罚金”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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