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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2021-04-12王明春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1年4期
关键词:实名制言论法律法规

王明春

(福建农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1 网络言论法律规制的法理分析

1.1 网络言论自由是自由权在互联网领域的体现

言论自由已是当代社会发展过程中越来越重要的一部分,属于基本人权的一种[1]。马克思说过:“表达观点的自由是所有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因为它是一切自由的基础。”由此可见言论自由的重要性。关于是否需要限制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权以及如何限制,社会上和学术界都有不小的争论。一方面,部分学者认为对网络空间应该采取零监管的办法,使互联网世界能成为公民完全实现言论自由的空间;另一方面,也有很多学者认为,应当将现实中对言论自由的规制也应用于网络空间中,营造有序的互联网环境,同时也可以提高国家公权力维护网络空间秩序的效率。

1.2 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框架

我国通过四个层面构建了网络言论管理的法律框架,即通过立法主体来分为四个层面:第一,是由全国人大和其常委会制定修改的效力最高的法律,是包括网络言论在内的所有形式的公民言论都要遵守的基本要求;第二,是国务院制定的一系列行政法规,这类法规的效力较高,也有一定的规制作用,尤其是针对扰乱社会秩序类的网络言论有明显的效力;第三,是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业务的部门规章,如公安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出台的有关网络言论的规章制度,这一层面的法规有相对明显的针对性,更加具体,针对互联网上不同的群体有各种类型的规制;第四,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2]。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网络言论自由的系统的法律,主要通过这些立法部门制定的有关法律规范、行政规章等进行规制。

2 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 我国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关于互联网规制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一共有10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内,都有对于网络环境的法律规制的有关条文,但其中与网络言论关联度较高的法律法规总体数量不是很多,也没有专门章节对网络言论做出规制。截至2021年3月,在最新上线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搜索,涉及网络言论的规制的法律法规一共有11 728部,但是都较为分散和难以查询,公民想要找到可以对应适用的法律规范难度很大。

2.2 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2.2.1 立法层次较低

我国目前没有针对网络言论的具体法律规定,可以从《民法典》或其他法律规范中找到相关的法条,但很难完全适用于网络言论。对于网络言论的规制,多数都是分散于各个不同的法规条文中,缺乏系统的规划,使得公民即使想要维权,也不知道从何维起。立法层级低,导致法律效力也较为薄弱,现有的法律法规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立法混乱且不够系统[3],导致更多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漏洞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

2.2.2 重监管而轻救济

从近年的网络维权案件中不难看出,我国在网络言论自由的管控方向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大部分法律法规都以规制制裁为主。在网络维权过程中,相关的网络证据很容易消失,搜集证据、保留原有的社交账号的状态等都很艰难,最终往往以相关证据不足为由而撤案,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对网络言论的规范多从方便政府管理的角度出发,几乎没有针对网络用户行使合法权利的保护条款。2015年8月颁布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所规定的网络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网络传谣造谣的惩罚措施,其角度仍然是国家公权力对违法行为的规制,并无对受侵害权利人的救济[4]。

2.2.3 制度缺乏实际操作性

自20世纪90年代至2010年间,我国出台了大量与互联网有关的法律法规,但大部分都是粗略的,不够详细,无法付诸实践,并且有些部分出现了重复[5]。纵观我国近些年来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全国人大制定的《决定》为主,对网络言论的规制过于简化,只是规定了原则性的问题。实际上随着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网络言论的形式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这些规定早已不再适用于当今的网络世界,无法起到规制作用。比如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第二条至第五条所规定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第六条关于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情形,都很概括粗略,没有详细地规定出具体的情形[6]。

3 国外网络言论规制的立法现状

3.1 英国

英国作为一个不成文宪法国家,没有具体规定网络言论如何规范的法典,只有新中国成立以来形成的大量宪法性文件。英国于1996年制定了《诽谤法》,又于2013年修改了《诽谤法》,追求罪与罚的平等运用[7]。当出现具体案件时,司法人员会参考《诽谤法》进行综合考虑,包括发表言论者的具体行为及其言论导致的舆论效果、民众的情感等。此外,英国政府希望通过优化网络言论救济制度、非法行为追究责任制度等,在保障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有效阻止违法网络言论的蔓延。

3.2 韩国

韩国作为一个经济发达且娱乐产业占全国GDP相当大一部分的国家,在网络言论的法律规制方面有很多具有代表性和前瞻性的做法。在韩国立法部门看来,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是惩罚诽谤罪与侮辱罪的基础,立法者也认为,只有对侮辱和诽谤等严重危害他人人格权的言论进行惩罚,才可以保护好网民的言论自由权[8]。韩国有关网络言论规制的法律中,《信息通信网络的利用促进与信息保护等相关法》第70条明确规定了“网络诽谤罪”,这无疑在网络言论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韩国的网络诽谤罪中,对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这一因素有较为严格的规定,只有具备诽谤的故意才可以定罪[9]。

3.3 德国

德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对网络言论的管控和法律规制是世界范围内相对较为严格的。德国《宪法》也有提到言论自由权的问题,规定了公民不得随意滥用言论自由权,否则将失去此项权利[10]。除此之外,德国《刑法》对网络言论也有较为严格的规制,其第276条明确规定:因为不当言论或者传播谣言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若导致多人伤亡的严重后果,将可能面临罚款或者五年以下的监禁。由此可以看出,德国对互联网上发表的言论的规制一直比较严格。

4 对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建议

4.1 全面实行网络实名制

鉴于韩国推行网络实名制取得的良好效果,以及世界范围内各国都在采取的这一公认的措施,我国推行网络实名制是很有必要的。首先,近几年来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我国在一定范围内推行了网络实名制,但现今各网络平台过于繁杂,各类型的网络谣言层出不穷,为从根源进行把控,也为了更高效地将传播谣言的行为人绳之以法,可以在各类网络言论传播平台全面实行实名制,让网民只有通过实名认证后才可以进行言论发表[11]。与此同时,我国网民逐渐低龄化,导致网络言论环境混乱,社会问题频发,甚至有不法分子趁机对青少年进行网络诈骗等。因此除了实名制外,还可以对网民发表言论进行年龄限制。以网民的身份信息为依据,核查年龄状况。对一些大众化、普遍化的网络平台,可以设置较低的年龄限制,如微信、QQ等人们日常交流的工具;但是对于微博等以网络言论为主的论坛,或者专业化的以某一领域为主要讨论内容的论坛等,建议设置较高的年龄门槛。

4.2 完善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救济程序

我国目前对于网络言论的规制仍然仅集中在惩罚与限制上,而对网民言论自由受到侵害后的救济程序仍规定太少。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网民有义务遵守网络秩序,自然就有受侵害后享有救济的权利[12]。当下,网民言论自由受到的侵害多是来自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发表的不当言论而受到的精神上的伤害。即便在现实生活中受到伤害,事后想要寻求法律帮助时,也经常会面临证据搜集不够规范、实际影响不大等客观原因造成难以立案的情况[13]。所以,今后的网络言论法律规制,应当建立长期有效的救济程序,完善救济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并尽快修改与宪法基本原则不符合的法律法规。

4.3 提高立法等级

目前我国有关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定没有形成体系,但网络技术发展速度极快,由网络言论导致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也越来越多,社会舆论对此有很多不满,所以针对网络言论的立法应当在非常谨慎的前提下展开讨论[14]。提高相关法律的立法等级,一方面根据网络言论在法律上的地位以及受保护的程度制定不同的规制原则,对于公民正常的社交和沟通互动,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其他一般性的网络言论,如网络广告等,都可以进行较宽松的规制;另一方面,对一些立法层级较低的、有重复的相关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等,可以集中进行修改、废除、合并,提高立法效率,发挥法律应有的作用。

4.4 明确执法主体

网络维权案件在近些年的民事案件中逐渐增多,但被侵权当事人在维权过程中常遇到无处维权的情况。我国对网络侵权案件发生后应当由何种机构行使执法权规定不够明确,导致网络言论自由中出现的问题,尤其是民间的一般普遍性案件难以实际得到解决。网络言论的规制除了立法规制,更要明确执法主体,使执法主体明确清晰,解决因为“多头监管”导致的主体不明问题,严格地划分出执法的不同环节主体,使得各个法律规范都有严格、明确的主体[15]。

5 结语

综上所述,网络言论的法律规制势在必行,这也是我国面临的最突出的网络问题之一。本文从网络言论法理分析开始,引出了我国立法方面的不足,以立法层级太低、法律法规制定不完善等问题为主,对我国规范网络言论提出了一些建议,如提高立法层级、制定专门的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实行网络实名制等办法,期待能够完善立法,促进我国的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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