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人欠付其雇佣人员工资时的用工主体责任承担
——张某某诉某工程公司劳动争议案
2021-04-12乔蓓华徐丹阳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21年1期
关键词:工程
乔蓓华 徐丹阳
【关注焦点】
1.建设工程领域的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应对挂靠人所雇佣人员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但用工主体责任并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所有责任,亦不能以此推定被挂靠人与挂靠人所雇佣人员之间成立劳动关系。
2.被挂靠人所应承担的用工主体责任内容包括对挂靠人欠付其雇佣人员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连带清偿责任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被挂靠人作为中间责任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挂靠人全额追偿。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
被告:某工程公司
张某某诉称:2011年3月至2017年2月,张某某为某工程公司提供劳动,王某某作为某工程公司项目负责人代表某工程公司对张某某进行用工管理。上述期间内,张某某与某工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自2012年11月起,某工程公司欠付张某某工资。王某某向张某某出具欠付工资的欠条,该欠款应由某工程公司支付。由于某工程公司与王某某之间存在挂靠关系,王某某系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依据相关法规,某工程公司应对张某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故若不能根据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内容直接认定张某某与某工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应以某工程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而推定张某某与某工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张某某入职时年薪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万元,后增长至11万元,某工程公司及王某某从未支付其工资,王某某偶尔向其发放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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