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案参照不当的救济路径
2021-04-12谢新竹赵凌峰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21年1期
关键词:案例
谢新竹 赵凌峰
2020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新时期在总结全国各地丰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统一法律适用,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健全完善类案检索机制,使在先案例成为法官作出裁判的参照或参考,是统一法律适用、促进公正司法的重要制度保障。《指导意见》规定,针对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案件,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以及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①参见《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2条。法院负有《指导意见》规范意义上的义务,就类案检索情况以及类案应用情况进行客观、全面、准确说明,相关说明或检索报告附卷备查。司法实践中,类案检索报告的适用均存在应当参照而不参照、虽已参照但参照错误、参照不当,或可以参照类案情况下参照错误、参照不当等问题。因此,不当参照导致法院裁判结果错误也就在所难免。如何解决法院不当参照类案的问题便成为类案检索制度的迫切之需。
本文的基本逻辑是对《指导意见》规定的应当进行检索的案件,当事人和承办法官均已或应当依法制作类案检索报告。基于此,不再具体介绍类案检索制度的基本概念等问题,而是直接切入法官不当参照经检索的类案,由此引出救济问题,探寻其救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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