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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中保护规范理论适用路径的完善

2021-04-12宫凡舒

关键词:规范法律理论

宫凡舒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判定是中外行政诉讼的共同难题,将其比作“哥德巴赫猜想”亦不为过。①章剑生:《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中“利害关系”的判断结构》,载《中国法学》2019年第4期。“利害关系标准”模糊性与司法确定性之间的矛盾②参见耿宝建:《主观公权利与原告主体资格——保护规范理论的中国式表述与运用》,载《行政法学研究》2020年第2期。推动了将保护规范理论引入我国实践,主要运用于第三人之原告资格判断领域。“刘广明案”③刘广明诉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169号行政裁定书。“联立公司案”④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与北京联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293号行政裁定书。等最高院判例标志着我国行政审判实践思维模式的转型,行政实体法与行政诉讼法衔接路径就此打开,原告资格判断客观化、规范化愿景初步显现。然而下级法院在保护规范理论适用上凸显适用程度低、适用要素缺失、解释对象错误问题,本文在实证分析我国实践经验、特质以及现实需要的基础上,以判例解读、制度借鉴为方向,以动态发展的开放性视角探索完善路径。

一、最高人民法院判例对保护规范理论适用指引

作为域外公法中居核心地位的保护规范理论,自始与(包含强制性的客观法规范、客观法规范的私益保护性、援引可能性三要件)①参见【德】格奥格·耶利内克:《主观公权利体系》,曾韬、赵天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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