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举证规则的厘清
2021-04-12李红刚肖慧谢还英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21年1期
关键词:环境
李红刚 肖慧 谢还英
引 言
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功能的“最优化实现”,通过提供一种新的、能够使风险规制过程合理化的解释框架及相应的权利义务配置制度,从而确定了一种从“反应——救济”向“预测——预防”转换的实现路径。①参见刘明全:《环境司法中预防性责任方式的分层建构》,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理念的转换带来的机制进步固然值得欣喜,但司法实践中,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举证规则的不明晰仍掣肘其发挥前瞻性的司法保护作用。本文拟以举证规则适用的现实图景为逻辑起点,以化繁为简的证成为逻辑主线,冀期能对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举证规则的厘清进行有益探索。①司法实践中,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主要集中于民事领域,故本文除普适性原则分析外,其余均针对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举证规则的具体适用的探讨。
一、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图式
当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利益保护模式从具体向抽象嬗变,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突破传统以实际损害为基点的桎梏,开创性探索“客体——风险——预防”的逻辑内涵。然而,理论与实践的抵牾,必然影响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应然价值的实现。
(一)制度内涵的模糊
2015年颁布的新《环境保护法》第5条以基本原则的方式确定了环境保护的预防性原则,为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奠定了法律依据。但通过梳理相关规定可知,预防的制度表述散见于法律法规之中,且在法律机制上并未形成统一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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