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FOS 相关法规及其替代品研究进展
2021-04-09邓红霞郑冬芳吴克安张建君
邓红霞,郑冬芳,徐 娇,吴克安,张建君
(浙江省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 杭州 310023)
持久存在于环境中,通过长距离传输和食物链积聚,对人类健康及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化学物质被称作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POPs 具有环境持久性、高脂溶性和生物积累、毒性和半挥发性等特点[1]。
全氟辛烷磺酸(PFOS,perfluorooctanesulphonate),CAS 号为2795-39-3,具有疏水疏油、优异的表面活性和化学稳定性等特点。PFOS及其盐类被广泛应用于防水、防油或防污的纺织品或皮革整理剂、纸张防护(例如防油)、高性能化学品(防火泡沫、矿井和油井表面活性剂、地板用抛光剂、杀虫剂)、脱模剂(注塑成型工艺)、食品接触材料(杯子、容器)等行业。由于PFOS 及其盐类具有持久性、长距离传输及广泛分布的特性,可在生物体内蓄积与放大,对动植物以及人体产生毒性效应,全球范围内均发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PFOS 及其盐类归属于POPs[2],全球对该类化合物发布了不同程度的禁用法规,同时各行业也对其替代品进行研究。
1 PFOS 及相关物质政策法规进展
1.1 国际与国外法规
1.1.1 国际法规
为推动POPs 的淘汰和削减、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其危害,国际社会于2001 年5 月23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共同缔结了专项环境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2004 年5 月17日,最初的151 个签署国和128 个团体已经全部批准公约,公约正式生效。
2009 年5 月8 日,《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将全氟辛烷磺酸、其盐类及全氟辛基磺酰氟列入附件B(限制类),要求停止生产、使用和进出口(特定豁免用途和可接受用途除外),该修正案于2010 年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