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审计质量、国家审计监督与国企资产保值增值
2021-04-06郭檬楠
审计与经济研究 2021年2期
郭檬楠,宋 璐,郭 飞
(山西财经大学 会计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一、引言
审计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企经营管理活动中发挥着经济监督、鉴证的作用,充分发挥不同审计主体,特别是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的监督作用,是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国家审计机关依据《宪法》《审计法》对国企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社会审计依据《注册会计师法》执行审计业务并出具审计报告,主要发挥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审计侧重监督,社会审计侧重鉴证[1],且国家审计占据主导地位,依法监督和指导社会审计。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依法接受委托对国有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实施审计,并对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不具有强制性,只能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调整建议,没有处理处罚的权力;国家审计依法对国企进行审计监督,具有强制性、权威性以及处理处罚的权力[2]。
国企作为社会审计与国家审计的共同业务领域,两者均具有公司治理功能,能够降低国企代理成本和信息不对称程度,促进国企价值最大化。但在实践中,中国法律保护制度尚不健全,注册会计师不仅面临较高的审计风险,而且社会审计制度流于形式、形同虚设也一再引起媒体与社会公众的强烈质疑[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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