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康德的自由与伦理
——从医学实践方面看*
2021-04-03王鹏伟贺兰英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21年1期
王鹏伟,贺兰英
(广东医科大学社科部,广东 湛江 524023,wanggdmc@126.com)
在康德看来,人是道德动物,其根源在于人的意志是自由的。道德法则就是关于自由的因果律。自由只存在于伦理领域,是道德法则的存在根由,我们通过道德因果律来认识和实现自由。康德的这些思想高扬了人的理性和主体性,是捍卫人的尊严和价值的重要武器。然而,它也有着明显的缺陷。
1 道德和自由在于敬重道德法则
康德认为,道德的价值仅仅体现在善良意志上,只有出于义务的行动才真正体现了善良意志。而自由就是对普遍法则的敬重,即出乎对道德法则遵从的行为上。大自然给人类配备理性不是为了满足他们的感性欲求,而是为了实现“义务”这一包含着善良意志的概念。作为自然存在物的人当然要满足经验需求,如养生、安康、幸福等。但是,作为合目的性的存在,大自然已经为人配备了满足其经验需求的最为合适的器官,因而听从本能的安排就可使其经验需求得到有效满足,若由理性插手经验需求则是糟糕的。“自然自己原本不仅会选定目的,也会选定手段,而且会以明智的审慎把这两者托付给本能。”[1]14从而,“每个人都应当追求自身的幸福,这样一个命令是愚蠢的,因为从来没有人命令别人去做那些他已经不可避免地希望做的事情。”[2]18反而,以理性为手段追求幸福往往适得其反。因为,经验质料是杂多的、目的导向的,将道德奠基在它们上面会对单纯的形式化的善良意志造成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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