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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知情同意权代理制度存在的困境及其对策建议

2021-04-03李欣慧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21年5期

李欣慧,李 明

(1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系,北京 102488,xinhui_2010@126.com;2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北京 100010;3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医疗知情同意权的价值在于实现人对于自己身体健康的自我支配,但其权利行使却是有门槛的,使得许多人无法亲自行使而只能由他人代理。代理本身违背知情同意权的自我决定之初衷,使得知情同意代理制度自诞生之日起便“先天不足”。我国“医疗家庭主义”根深蒂固,在医疗实践中家属代理意见的地位有时甚至超过患者本人意见,随着法治建设推进,我国立法逐渐实现患者权利的回归,202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患者首要主体地位之强调,对于明确代理权的定位具有重要意义,但知情同意代理制度还是存在诸多问题。近年来,出现的一些知情同意代理相关案件一次次引发热议,随着法治的推进与权利意识的提高,未来知情同意权代理侵权案件也将会增多。然而,我国知情同意代理制度于理论与实践上存在着诸多法条冲突、自由裁量空间大等问题,当前国际上大多国家通过订立专门的患者权利保护法案,采用认知能力标准,引入司法审查、预先指示等手段完善知情同意权代理,相较于此,我国可借鉴之处颇多。

1 我国医疗知情同意权的代理制度

1.1 医疗知情同意权代理的法律内涵

医疗知情同意权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替患者行使知悉疾病相关信息以及作出诊疗决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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