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研究
2021-04-02黄慧
现代城市轨道交通 2021年4期
关键词:铁路
黄 慧
(国家铁路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北京 100189)
随着铁路建设市场逐渐全面放开,铁路工程建设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行政处罚作为提高监督执法效果的有效手段之一,在日益增多的行政执法案件中占有重要位置。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部分铁路建设工程违法违规的行政处罚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影响其实施效果。为避免行政裁量权被滥用,需要进一步加大合理规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力度。本文针对铁路建设工程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裁量现状进行分析,并就如何建立铁路建设工程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工程领域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提出初步建议。
1 铁路建设工程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现状
1.1 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
由于铁路工程建设具有专业性强、投资大、对国民经济影响大等特点,铁路监管部门被赋予了较大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在法律依据的表现形式上,具体分为以下几个不同层次。
(1)法律。例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被处以罚款,但立法并未对罚款的具体数额做出明确规定,铁路监管部门依法享有决定罚款具体数额的裁量权。
(2)行政法规。例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铁路建设单位未对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或者在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不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