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独创性摄影作品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2021-04-01潘政
经济研究导刊 2021年33期
潘政

摘 要: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作品类型中只规定了摄影作品,而并没有为那些无独创性摄影作品设定一项专门的邻接权加以保护。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只能面临两种选择,一是采用英美法系的獨创性标准,将这些无独创性摄影作品认定为“摄影作品”加以保护;二是认定该作品不具有独创性而不予保护。但是第二种做法有所不妥,因为无独创性摄影作品未经授权就被他人使用这一现象至少可以体现该照片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对这类劳动成果不加以保护,无法从经济学角度解释侵权人使用照片的事实。因此,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较为理想的处理办法就是在邻接权中增设一类客体——“普通照片”,这样不仅可以对那些达不到独创性标准的摄影作品加以保护,还可以维系独创性标准的统一性,避免法院通过降低独创性标准来保护无独创性摄影作品的现象。
关键词:独创性;邻接权;著作权;摄影作品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33-0144-04
目前,我国理论界对普通照片著作权保护问题的研究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普通照片拍摄者在拍摄照片时有一些关于拍摄角度、背景等方面的创作型性选择,这些选择使得该普通照片具有独创性,因此普通照片也应作为摄影作品来加以保护,司法实践多支持这种观点;二是王迁、袁博、王子鹤等学者提出,普通照片虽然具有一定的创造性,但这些创造性还达不到独创性标准,将这些照片认定为摄影作品与大陆法系国家坚持的高独创性标准相矛盾,故最好的方法就是增设一类名为“普通照片”的邻接权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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