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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承担协议的法律规制研究

2021-04-01黄梦婷

经济研究导刊 2021年33期

黄梦婷

摘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研究我国现行的税种是否都可以约定税收承担协议,通过司法案例分析不同的税种存在被约定的合理性及合法性,引出我国现在税收承担协议存在的问题,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法定主义与税收协议的效力,以法律形式明确税收承担协议存在的正当性。

关键词:税收承担协议;公私法融合理论;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33-0155-04

引言

税收承担协议是纳税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协议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是根据约定由第三人共同承担的。在我国税法领域奉行税收法定主义,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对于税收承担协议的约束力的认识存在较大差异。即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不愿意接受税收承担协议的约束或是受到其妨碍。尽管纳税人与合同相对人可能已经对实际缴纳税款义务主体及缴纳税款比例做出与税收法律法规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约定,但国家税务机关仍然要根据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及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纳税人征收税款。但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纳税承担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是有效的。如果税务机关坚持向法定纳税人征收税款,则法定纳税人在缴纳税款后,可以根据税收承担协议的约定,通过民事程序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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