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司法拍卖中卖方税收承担的困境与出路
2021-04-01沈雨航
经济研究导刊 2021年33期
沈雨航

摘 要:司法拍卖作为法院执行房屋等不动产变现的重要方式,能够保障民事执行效果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在司法拍卖税收承担方面暴露出很多问题。从出卖方税收承担的相关案例出发,通过对不动产司法拍卖卖方税收承担的实证分析,反映在司法拍卖中出卖方税收承担的现实困境,结合共益债务的理论,提炼出卖方税收承担的处理规则,从立法角度给出相应的解决路径,以期促进司法拍卖中卖方税收承担问题的解决。
关键词:司法拍卖;税收承担;卖方税收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號:1673-291X(2021)33-0133-04
一、实证分析:不动产司法拍卖中卖方税收承担判例的实践问题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司法拍卖公告关键词进行搜索,整理出与司法拍卖税收承担相关的几个案例,具体见表1,以理清司法拍卖公告中关于税收承担的问题。
(一)不动产司法拍卖公告税收承担的相关案例
(二)不动产司法拍卖卖方税收承担的实践问题
根据以上几个案例的比对,我们可以发现,不同法院在司法拍卖公告中都规定一切税收由买受人一方承担,这反映出以下问题。
1.法院判决主文中的税收承担条款不符合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是公法上的一项强制性规定,其要求纳税主体法定,因此法院在制定拍卖公告过程中,无权对司法拍卖公告中的纳税主体进行变更。而在以上的案例中,法院的判决主文都以买受人承担一切税收为结论,纳税主体发生了变化,其判决理由存在与税收法定原则相违背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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