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董事赔偿责任的立法缺失与规制路径
——以《营商环境报告》为视角
2021-03-31杨琦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1年1期
杨 琦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50)
2003年,世界银行在《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中首次提出“营商环境”的概念,具体而言,营商环境就是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生产经营、市场退出机制中一系列外部影响因子的总和[1],包含市场规则、国家政策、相关制度、法律规范等各种因素。最新《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显示,中国营商环境名次由2019年的46名再度提升至2020年第31名,连续两年名列全球营商环境改变最大的榜单之中。但与世界其他主要经济体相比仍有一定差距。这种排名和我国当下的经济总量难以匹配,需将营商环境的优化作为促进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营商环境作为一个经济学概念,以法律制度促进营商环境就需要赋予各项指标法律层面的涵义,完善点对点式的法律规则。公司法的制度创新永无止境,如何从公司法角度进一步提升我国营商环境排名仍有很大空间。
现行评估体系①世行评估指标体系现已发展为11项,分别为开办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获得电力、登记财产、纳税、跨境贸易、获得信贷、保护少数投资者、合同执行、破产办理、劳动力市场监管。下,若想进一步提升我国的世界营商便利性排名,加强保护投资者利益是不可或缺的一环。[2]“董事责任程度”作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子项目,这一指标2009—2019年得分始终为1分,2020年上升至4分(见图1)。董事责任宏观上是董事、股东、公司多方利益的博弈,衡量董事滥用公司职权时能否依靠制度保障公司利益的指标,微观层面则是如何判断董事违背了自己义务以及多大程度上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以何种方式承担此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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