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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罗经校正人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的历史沿革及现状

2021-03-30饶滚金

世界海运 2021年3期
关键词:罗经主管机关人员培训

饶滚金 樊 江 李 鹏

磁罗经是依据磁针在地磁力作用下指向磁北的原理制成的一种指向仪器,具有结构简单、价格低廉、性能可靠和不依赖于外界条件工作的优点,故为船舶必备的一种传统而有效的航海仪器[1]。根据SOLAS公约第Ⅴ章第19条的规定,所有船舶,不论其尺寸大小均应设有1台经过适当校正的标准磁罗经或其他装置。因此,磁罗经是有关国际公约明确规定的必须强制配备的导航仪器,也是各港口国对船舶实行港口国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在钢铁船舶上,磁罗经除了受地磁力作用外,还受船磁力的影响,后者使罗经指向偏离磁北及产生自差。磁罗经自差会导致罗经的指向性发生偏差,进而影响到船舶的航行安全。因此,当磁罗经自差很大或自差变化较大时,必须消除自差,即进行磁罗经自差的校正工作。根据我国海事主管机关相关规定,可以从事磁罗经校正工作的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自行校正人员,即持有有效3 000总吨及以上海船船长、大副和内河一类船舶船长、大副适任证书的船员,可为本船磁罗经测定、消除自差;另一类是校正服务人员,即持有磁罗经校正人员证书的人员(以下称为磁罗经校正人员)。我国正式对磁罗经校正人员管理已经有30多年的历史了。本文将对我国磁罗经校正人员考试发证管理的历史进行回顾和梳理,介绍现行的磁罗经校正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的相关政策,并就贯彻执行相关政策提出建议,供海事管理机构、航海院校以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参考和借鉴。

一、磁罗经校正人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

长期以来,交通运输部一直明确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磁罗经校正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历史上,我国主管机关共4次出台有关磁罗经校正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的主要制度,分别是:1984年首次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磁罗经校正师(员)考核发证办法(试行)》(以下简称“84办法”);1995年修改1984年的考核发证办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磁罗经校正师(员)考试发证办法》(以下简称“95办法”);2007年修改1995年的考试发证办法,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磁罗经校正人员考试发证办法》(以下简称“07办法”);2019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磁罗经校正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9办法”)。为了贯彻实施这4个办法,主管机关还制定了相应的配套规定和制度,如有关实操考试事项、磁罗经校正师(员)考试大纲、磁罗经校正人员证书版式等。这4个办法及配套规定和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84办法”及其配套实施文件

为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充分发挥磁罗经的作用,将自差校正工作纳入正规,从而杜绝因磁罗经不正确而酿成海上事故,进一步考核培训磁罗经校正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原交通部于1984年10月11日制订了首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磁罗经校正师(员)考核发证办法》(试行),下发了《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磁罗经校正师(员)考核发证办法〉(试行)的通知》((84)交水监字1900号),自1985年1月1日起试行。该通知指出,“港务监督、航政管理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并支持磁罗经校正服务机构的工作”,同时明确“持有现行有效证书的本船船长和驾驶员,可为本船磁罗经消除和测定自差”。“84办法”明确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磁罗经校正师(员)考核发证的主管机关,负责核发磁罗经校正师(员)证书。磁罗经校正人员分为磁罗经校正师和磁罗经校正员两个级别。主管机关授权中国航海学会聘请全国航政主管机关、大专院校科研部门和航运单位的专家组成考评委员会。该考评委员会负责对从事磁罗经校正的专业人员进行考试、考核,对合格者推荐给考核发证机关审核发证。1985年,中国航海学会成立了“磁罗经校正师(员)考评委员会”,并在上海等6个港口城市成立了磁罗经校正服务部。“84办法”明确了考试分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考核,以及磁罗经校正员和磁罗经校正师的考试科目,还明确了申请考核者应具备的资历和条件、考核发证手续等事项。为了实施“84办法”,1985年,原交通部还发布了《磁罗经校正师(员)考试大纲》((85)水监字第16号),用于指导磁罗经校正人员的考试工作。总的来看,“84办法”为磁罗经校正师(员)考试发证管理奠定了基本原则,设定了管理的整体框架,后续的管理办法都是以此为基础发展和完善的。“84办法”具有两大特点:一是明确成立磁罗经校正人员考评委员会负责对磁罗经校正人员进行考试,主管机关则负责发证,实施考试与发证分离;二是确定了磁罗经校正人员的分类,即分为磁罗经校正师和磁罗经校正员两个级别。

(二)“95办法”及其配套实施文件

为保障船舶航行和人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提高磁罗经校正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根据原交通部《关于整顿磁罗经校正工作的通知》(交安监〔1995〕40号)要求,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对“84办法”作了修改,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磁罗经校正师(员)考试发证办法》(“95办法”),于1995年3月21日下发了《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磁罗经校正师(员)考试发证办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港监字〔1995〕68号),同时废止了“84办法”。根据该通知,磁罗经校正师(员)考试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组织的全国统考,磁罗经校正师(员)健康要求参照船员体检要求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委托中国海事咨询服务中心承办磁罗经校正师(员)的培训、考试工作。此外,凡持有有效1 600总吨及以上海船船长、大副和内河船一、二等船长、大副适任证书者,可为本船磁罗经测定、消除自差,填具《磁罗经自差表》,并对磁罗经的准确性负责。“95办法”规定磁罗经校正人员分为一级磁罗经校正师、二级磁罗经校正师和磁罗经校正员三个级别。其中,磁罗经校正员和二级磁罗经校正师可为悬挂中国国旗船舶校正,一级磁罗经校正师可为任何船舶校正。“95办法”规定了申请磁罗经校正人员考试的条件、考试的科目,明确了磁罗经校正人员考试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理论考试未全部通过者,不能参加实际操作考试。还规定了到期换证的条件、证书有效期(均为5年),以及申请磁罗经校正师(员)考试、换发证书应按规定缴纳费用等内容。

与“84办法”比较,“95办法”具有五个特点:一是磁罗经校正人员分为三个级别,将原来的“二级制”改为“三级制”,即将原磁罗经校正师再细分为一级磁罗经校正师、二级磁罗经校正师两个级别;二是委托中国海事咨询服务中心承办磁罗经校正师(员)的培训、考试工作,也即中国海事咨询服务中心取代了原来的磁罗经校正人员考评委员会;三是申请磁罗经校正师(员)考试的条件更加细化和具体,且增加了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的要求;四是增加了到期换证的条件;五是增加了申请磁罗经校正师(员)考试、换发证书应按规定缴纳费用的规定。

为了实施“95办法”,主管机关于1996年6月26日下发了《关于磁罗经校正员实操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港监字〔1996〕153号),主要明确了实操考试由原大连、天津、上海、长江区、广州、湛江港务监督(局)负责,也即实操考试由现在的辽宁、天津、上海、长江、广东、湛江海事局负责,由此开启了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磁罗经校正人员考试(仅限实操考试)的先河。2002年3月7日,主管机关下发了《关于启用新版磁罗经自差校正表的通知》(海船员〔2002〕101号),启用新版磁罗经自差校正表。2005年1月19日,主管机关下发了《关于启用新版磁罗经校正人员证书的通知》(海船员〔2005〕17号),对磁罗经校正人员证书进行了换版工作,明确了新版证书的编号规则。

(三)“07办法”及其配套实施文件

2007年5月28日,主管机关修改“95办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磁罗经校正人员考试发证办法》(“07办法”),下发了《关于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磁罗经校正人员考试发证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07〕284号),同时废止了“95办法”。根据该通知,凡持有有效3 000总吨及以上海船船长、大副和内河一等、二等船舶船长、大副适任证书者,可为本船磁罗经测定、消除自差,填具《磁罗经自差表》,并对磁罗经的准确性负责。根据“07办法”,磁罗经校正人员分为校正员、校正师二个级别。磁罗经校正人员的服务范围和职责分别是:磁罗经校正员可为中国籍的船舶进行磁罗经校正并签发校正证书;磁罗经校正师可为中国籍船舶和外国籍船舶进行磁罗经校正并签发校正证书。“07办法”还明确了申请参加磁罗经校正人员考试的条件,考试的形式(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个部分)和内容,证书有效期(5年),到期换证的条件,以及考试、换证缴纳费用等方面的内容。

与“95办法”相比,“07办法”最显著的变化是磁罗经校正人员由原来的一级磁罗经校正师、二级磁罗经校正师和磁罗经校正员“三级制”改为磁罗经校正师和校正员“二级制”。其中,原二级磁罗经校正师可申请换发磁罗经校正员证书,或者参加英语培训并通过英语考试后,申请换发磁罗经校正师证书。

为了更加适应国际通用性和磁罗经校正工作的实用性,2009年10月15日,主管机关下发了《关于启用〈磁罗经自差表〉(2009年版)的通知》(海船员〔2009〕554号),自2009年10月15日起正式启用《磁罗经自差表》(2009年版),旧版《磁罗经自差表》同时废止并停止使用。为全面贯彻落实“07办法”,主管机关组织修订了《磁罗经校正师(员)考试大纲》(1985年版),于2012年8月22日下发了《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磁罗经校正师(员)考试大纲〉的通知》(海船员〔2012〕615号)。新版大纲更新了磁罗经校正师(员)理论及实际操作的要求,并增加了校正员的实际操作评估及校正师的英语考试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磁罗经技术服务工作,主管机关组织对《磁罗经自差表》(2009年版)进行了修改,使之更加实用,并于2016年10月17日下发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启用〈磁罗经自差表〉(2016年版)的通知》(海船员〔2016〕555号),明确了自2017年1月1日起,测定磁罗经自差应统一使用《磁罗经自差表》(2016年版)。

(四)“19办法”及其配套实施文件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好磁罗经校正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主管机关修改“07办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磁罗经校正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19办法”),于2019年10月2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磁罗经校正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9〕379号)。根据“19办法”,各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和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磁罗经校正人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磁罗经校正人员分为校正员、校正师两个级别。磁罗经校正员可为中国籍船舶进行磁罗经校正。磁罗经校正师可为中国籍(含港澳台地区籍)和外国籍船舶进行磁罗经校正。持有有效3 000总吨及以上海船船长、大副和内河一类船舶船长、大副适任证书者,可为本船磁罗经测定、消除自差。“19办法”明确了从事磁罗经校正人员培训业务的机构的条件(包括场地、设施设备以及师资配备等)、申报流程、培训实施等内容,以及参加磁罗经校正员(师)考试的条件。

与“07办法”相比,“19办法”有5个方面的调整:一是进一步落实船长、大副可以自行校正本船磁罗经自差的要求。一方面,对船舶自行校正磁罗经自差的船舶吨位稍微作了调整(职务没有调整),将原来内河一等、二等船舶船长、大副调整为内河一类船舶船长、大副;另一方面,把船舶自行校正磁罗经的规定写入办法的具体条款之中。“07办法”是在实施要求中明确了持有有效3 000总吨及以上海船船长、大副和内河一等、二等船舶船长、大副适任证书者,可为本船磁罗经测定、消除自差,填具《磁罗经自差表》,但对其所校正磁罗经的准确性负责的要求,具体条文中没有规定。而“19办法”将持有有效3 000总吨及以上海船船长、大副和内河一类船舶船长、大副适任证书者,可为本船磁罗经测定、消除自差,填具《磁罗经自差表》,并对其所校正磁罗经的准确性负责的要求写入办法本身的正文条款中。二是进一步规范了磁罗经校正人员培训管理,明确了培训机构场地、设施、设备以及教学人员配备等要求,以及设置课程、制订培训计划等实施要求。三是优化了考试发证管理,明确了磁罗经校正师仅进行理论考试,考试科目为磁罗经校正业务和磁罗经校正师英语,以及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相应的磁罗经校正人员证书等要求。四是增加了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监管方面的职责,如建立健全磁罗经校正人员培训监督检查制度,并做好磁罗经校正人员培训业务的日常监督管理。再如,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磁罗经校正人员履行职责、安全记录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磁罗经校正人员适任能力的监管。五是“19办法”中以附件的形式增加了磁罗经校正人员培训、考试大纲,同时废除了以前的培训、考试大纲。

二、历次磁罗经校正人员培训考试发证办法及其配套的实施文件的系统总结

为了方便参阅及对比研究,作者对历次磁罗经校正人员培训考试发证办法及其配套的实施文件进行系统的梳理,提炼出其中的核心要点并以表格的形式简明扼要地予以呈现,详见表1。

综上所述,我国磁罗经校正人员的管理随着时代发展和形势变化而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完善:一是校正人员的等级变化。从最初“84办法”的二级制,调整为“95办法”的三级制,最后“07办法”又调整为二级制并延续至今。二是考试制度不断完善。“84办法”规定实操考试分为优、良、及格和不及格;凡是理论有一门不及格或实操不及格均应重新考试,且在1年以后才可进行。“95办法”考试要求基本与“84办法”相同,但是实操评估中,校正员以“及格”为标准,校正师以“良”为标准。理论未全部通过不能参加实操评估。磁罗经校正人员考试结果一般以“及格”与“不及格”(或“通过”与“不通过”)区分,不宜过多细分。“07办法”将实操评估标准简化为“及格”和“不及格”。“19办法”中要求校正员需要参加理论考试和实操,而校正师仅需要参加理论考试。三是不断完善证书管理和换证标准。例如“84办法”未明确证书有效期。“95办法”规定了证书有效期为5年,且到期换证要求具有不少于校正15艘次的资历,对不符合该资历要求的须重新参加考试。“07办法”对不符合到期换发证书的提出了重新实操考试的要求。“19办法”沿用了“07办法”规定的到期换证的资历要求。

三、磁罗经校正人员考试费

磁罗经校正人员考试费标准也经历过调整、取消的过程。现在,磁罗经校正人员考试免交考试费。2001年11月29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下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船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2717号),同意适当调整船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其中,磁罗经校正人员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的考试费收费标准均为每人450元,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不合格需要进行补考的,分别按相应考试收费标准的50%计收。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

表1 历次磁罗经校正人员培训考试发证办法及其配套的实施文件一览表

2015年9月29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要求,自2015年11月1日零时起,取消磁罗经校正员考试收费。随后,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就贯彻落实该事宜均发文要求取消磁罗经校正员考试收费。2016年8月25日,交通运输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有关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的新政策新要求,调整船员考试费并下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交海发〔2016〕154号),其中就没有涵盖磁罗经校正人员考试费收费标准,进一步明确了磁罗经校正人员考试不再缴纳考试费。

四、促进磁罗经校正人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正规化、规范化的意见和建议

前面已经阐述了“19办法”在培训、考试、监督检查等方面提出的新要求。为了进一步促进磁罗经校正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正规化、规范化,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1.拟从事磁罗经校正人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应按“19办法”要求做好培训准备以及培训实施工作

一是按照“19办法”《磁罗经校正人员培训机构场地、设施设备以及师资配备要求》确保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情况以及教学人员配备满足要求,并及时向相应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磁罗经校正人员培训机构信息表》《磁罗经校正人员培训师信息表》,由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汇总信息后报送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二是按照“19办法”《磁罗经校正人员培训大纲》要求设置课程,制订培训计划;三是按照参加磁罗经校正人员考试的条件,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审查;四是如果机构报送的信息发生变化,则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2.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针对“19办法”及时修订质量管理体系

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针对“19办法”的新要求,及时修订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培训日常监管、考试、磁罗经校正人员适任能力监管等制度和要求。一是建立健全磁罗经校正人员培训监督检查制度,并做好磁罗经校正人员培训业务的日常监督管理;二是针对新的考试大纲,修订编制新的评估题库、题卡;三是应当对磁罗经校正人员履行职责、安全记录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磁罗经校正人员适任能力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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