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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国有企业物资采购招标风险分析及对策

2021-03-29林春强

当代石油石化 2021年3期

林春强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物资装备部,北京 100728)

《招标投标法》是我国一部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专门法律,在优化营商环境、规范采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招标采购已成为国有企业最主要的采购方式,企业依法实施招标采购,较好地解决了公开公平公正问题。但作为市场主体,招标采购又不是最好的采购方式。招标采购注重程序合规性,在进入招标程序后,招标人的话语权有限,即使结果不理想,也要接受招标结果,给合法权益带来损害。招标采购更是纪检、监察、审计等内查外审的重点,时刻接受合规性监督。如何防范招标采购风险,在确保依法合规的情况下,保护招标人合法权益,提高招标采购质量,是国有企业需亟待研究解决的课题。

1 招标采购风险分析

1.1 招标范围风险

指没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实施招标采购,表现为应招不招、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过度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了可不招标的情形,如特殊情况不实施招标,应对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论证。当前国有企业明知应招标而故意不招标的情形已少见,但一些单位对招投标政策理解不到位,出现特殊情况确实难以招标的,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可不招标”事项论证,或论证不充分,给内查外审发现了,被定性为“应招未招”。

规避招标的主要表现有:一是化整为零,将原本是一个项目的物资拆分为若干低于依法招标标准额的项目而不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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