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编辑之刑法规制及其限度
2021-03-26姜涛
东方法学 2021年2期
姜涛
内容摘要:刑法管制是基因法学的精选元素,涉及多重利益衡量,标签化理解基因编辑,会造成刑法规制基因编辑的观念性谬误,基因编辑使用具有双重困境:既有利于改进民众健康,也会导致生物安全风险,从而给立法带来难题。现代法律面对基因编辑风险时,不能单一强调风险收益与风险负担之平衡的风险正义,而是需要考量基因编辑技术导致的公共安全、人体健康风险。基因编辑固然与科研自由有关,但同时涉及公共利益,有损国家利益、公共安全与人体健康的基因编辑应被禁止,基因编辑仅为滥用生物科技行为的类型之一,刑法应有前瞻性地增设滥用科技罪这一类型性罪名,而不是只对基因编辑规定相关具体性罪名,并从刑法的谦抑性出发对该罪设置行政前置性要件。
关键词:基因编辑 科研自由 风险正义 滥用科技罪 双重使用困境 行政前置性要件
中图分类号:DF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039-(2021)02-0069-85
随着生物技术发展,基因编辑技术成为法学关注的热点问题。发展与风险同在,这是现代社会的特点,生态、金融、恐怖分子、生化、基因编辑等方面的各种风险,在当今时代里以一种压倒性的方式存在着。因此,如何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有效控制与预防风险,就成为国家管理的时代重任,预防性国家缘此产生,并对传统刑法带来挑战。刑法不仅是被告人的大宪章,也是善良人的大宪章,由此发展出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与自由保护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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