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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预先医疗指示制度的构建

2021-03-26张苑晖

关键词:能力

张苑晖

(中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3)

近年来,选择与尊严公益网站、北京生前预嘱推广协会等公益团体组织出现,多位人大代表提交关于生前预嘱、预先医疗指示的提案,由此可见,预先医疗指示已经进入公众视野。而在陕西榆林产妇案、李丽云案等一系列社会热点案件中,公众的聚焦点一直都是:当我们生命垂危时,我们能不能决定自己接受以及接受怎样的医疗措施,而不是交由他人决定是否抢救?法律能不能保护我们的医疗自主决定权?当前法制能否有效规制该问题?我国是否具备了构建预先医疗指示制度的条件?预先医疗指示特别法在程序和实体上的规定应该是怎样的?在立法出台之前,对于已经签署的生前预嘱,司法上应如何处理?这些问题的解答需要从当前法制入手,在探查我国建构预先医疗指示制度的法律前件和法律疏漏的基础上,重点构建我国预先医疗指示法的基本框架,以此展现我国预先医疗决定制度的面貌。

一、我国建立预先医疗指示制度的法律基础

1.患者自己医疗决定权的法律规定。预先医疗指示,旨在赋予患者对欠缺医疗决定能力阶段施加自身医疗行为的预先决定权。预先医疗指示制度最重要的理论基础是患者自己决定权,而患者的自己决定权最主要被包含在知情同意原则中,知情同意原则也是预先医疗指示制度的法理基础之一。[1]我国立法上对知情同意权的确立时间相对较晚,严格意义上来说,2010 年《侵权责任法》第55 条是首次从患者权利的角度明确规定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保护患方自主决定权利,《民法典》第1219条延续了该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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