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殖系基因组编辑的伦理辨思与规制路径
2021-03-26赵豪
锦州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6期
关键词:人类
赵 豪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8)
有关人类生殖系基因组编辑的讨论随着伦理学和法哲学的进步而不断深刻。事实上作为一项科学领域的重大突破,麻省理工学院生物学系埃里克·兰德(Eric S.Lander)曾直接指出生殖系基因组编辑的后果:“创造出携带永久性、可遗传性基因编辑DNA 的婴儿,即‘设计婴儿’或‘转基因人类’。”[1]其实不止生殖系基因组编辑,有关基因编辑的讨论一直存在。有学者认为第三代CRISPR-Cas9 技术较传统基因编辑技术更加简单快捷、安全高效。[2]但也有学者认为对人体基因的编辑是对人类基因多样性的破坏,“人的选择”代替了“自然选择”,是对人类的不尊重,是对自身的不负责任。[3]新技术的兴起总是会掀起讨论的热潮,一方面,人们希望新技术让人变得更“好”;另一方面,人们也许更关注新技术如何让人变得更“好”。有学者曾指出,技术的两面性导致我们离开技术后难以维持良好生活水准,但如果奉行技术至上和技术万能的宗旨可能会带来巨大灾难。[4]技术的终极目的应当是“善”,如果悖离这一目的,那么与其说技术走向了错误的方向,毋宁说人类在孕育科学领域的“天启骑士”。
长久以来,人们的伦理论战总是或多或少与技术存在一定的交集,囿于技术并非广为人知的讨论对象,因此,针对技术伦理的专门研究也未自一开始便成为显学,但这绝不代表技术的伦理学约束是没有意义的。事实上“伦理学”又称道德哲学,是对人类行为的社会规范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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