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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组织代孕行为的刑法规制

2021-03-26贺文

关键词:医疗机构活动

贺 文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政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4)

代孕问题系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我国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明令禁止医疗机构、人员实施代孕技术。自该办法实施以来,医疗卫生部门多次开展了打击代孕的专项行动,对实施代孕技术的医疗机构、人员进行查处,重点整治开展代孕的中介机构以及宣传代孕的媒体等。值得注意的是,在有关部门查处开展代孕、买卖卵子业务的中介机构时,因为我国对代孕及其关联行为缺乏明确的刑事处罚规定,鲜有代孕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组织代孕行为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代孕是通过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由女性孕育他人子女的过程[1]。可以是以人工将精液注入代孕母亲体内使其妊娠的方式,也可以是从女性体内取出卵子,在体外受精后,至形成早期胚胎时再转移到代孕母亲子宫内着床,发育成胎儿直至分娩的方式。代孕涉及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人为地介入自然生殖,突破了人类传统的受孕方式。代孕是否具有正当性饱受争议,反对者认为代孕违反了公序良俗,有损女性、儿童尊严[2]。肯定者则主张公民拥有生育和建立家庭的权利。尽管如此,代孕毕竟为无法生育的群体提供了生命延续的可能,在这类群体强烈需求的推动下,地下代孕市场逐渐形成、发展,出现了诸多代孕机构与代孕中介,这些机构、人员并不直接实施代孕技术,而是负责组织开展代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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