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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分配程序中财产查明最适主体之辨*

2021-03-26郑鹏程彭三益

关键词:分配

郑鹏程,彭三益

(湖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2)

参与分配程序是一种民事执行程序,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508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据此,“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是参与分配程序的启动条件之一,对其作出准确判断则需建立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参与分配程序的启动,打破了此前无担保债权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按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的限制,让无担保债权按照债权比例平等受偿。《民诉解释》第509条还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这是要求参与分配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通过提交申请书的形式进行说明(下文将《民诉解释》对参与分配申请人的该项要求简称为“说明义务”),要求参与分配申请人说明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和理由,无异于要求参与分配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并对所有财产的价值进行准确评估,否则无法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即无法判断“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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