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士比亚人物性格描写中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原则
2021-03-25罗益民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罗益民, 汪 希
(西南大学 外国语学院,重庆 400715)
一、引言
性格批评是一个古老的文学批评传统。它虽不作为批评理论体系形式存在于批评史上,但是没有哪一部文学作品可以逃脱这个概念。文学是关于人的艺术,因此少不了人,也无法回避性格这个至关重要的概念。在西方,从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在《诗学》中提到“性格”开始,性格便更加引起了批评家们的注意,因为它是作为戏剧因素中的核心因素提出来的。不过亚里士多德认为:“事件即情节才是悲剧的目的,而目的是一切事物中最重要的。此外,没有行动即没有悲剧,但没有性格,悲剧却可能依然成立。”[1]64由于亚里士多德对性格批评的轻视,西方文学批评界在新古典主义时期之前都是重情节而轻性格的,直到新古典主义时期德国批评家高特霍德·爱弗莱姆·莱辛(Gotthold Ephraim Lessing)在《汉堡剧评》中大力推崇性格批评后[2],性格批评在西方才开始流行起来,后来经过浪漫主义批评家们的重视与发展,性格批评在西方文学批评传统中的地位才逐渐稳固。莎士比亚的作品一直作为西方文学批评界的试金石与风向标,当性格批评开始盛行时,批评家们纷纷对莎剧中的人物性格进行分析,留下的著作汗牛充栋。但由于对性格概念的界定不清,且批评家们也常将莎剧中的人物性格当作现实中的人物性格来批评,柯勒律治在研究莎剧中的人物性格时甚至脱离了具体的文本情境,忽略了文学作品的虚构性,使性格批评流于主观主义与印象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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