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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本质探究
——基于刑法教义学的立场

2021-03-25高蕴嶙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关键词:理论

高蕴嶙

(1.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2.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重庆 401336)

一、问题的提出

刑法教义学方法是一种研究方法,没有国界之分,而刑法教义学知识是指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而形成的知识体系,它是有国界之分的[1]。如果不顾中国刑法与外国刑法规定的差异,直接将国外的刑法教义学知识拿来解决中国的问题,必定会水土不服。当然,也不是说国外的刑法教义学知识不能为我国所用,而是引进的刑法教义学知识必须契合我国的刑法规定。如果不契合我国的刑法规定,必须加以改良方可适用,否则只能用作比较法研究的参考资料。日本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是一种刑法教义学知识。日本刑法典第60条至第65条皆是对正犯、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的定性与处罚原则的规定。日本刑法中“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归因理论也是与共同正犯这一概念和制度同在的,目的是更好地、类型化地、更方便地、更合理地解决相应情形之责任而存在[2]。共同犯罪中最常见的现象是共同正犯形态,根据1952年至1998年间日本关于数人参与犯罪的统计资料显示,最终受罚的犯罪分子中,正犯(包括共同正犯和间接正犯)占97.9%、帮助犯占1.9%、教唆犯占0.2%[3],且只有共同正犯形态下,才会出现危害结果难以具体归因于何人的问题。日本刑法学者为解决此司法实践难题,往往从功利的角度出发研究共同正犯的本质问题,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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