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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司法执行公正问题及改革路径

2021-03-25何雨泽

关键词:执行程序公正当事人

何雨泽

(重庆邮电大学 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重庆 400067)

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中连接审判与当事人权利义务真正落实的关键所在,是当事人实现权利义务的核心环节。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执行程序的重要性长期以来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导致执行程序的时效性和执行结果都未达到社会对司法程序的期望。如今的互联网时代,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在颠覆经济模式和人们生活的同时,为司法改革提供了全新的途径。近年来,虽然执行程序日益受到重视,但是政策和资源的倾斜方向多在注重执行的效率,对与之均衡的公正问题研究却显得略为单薄。执行程序作为民事诉讼视域乃至整个司法程序中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具有直接影响的环节,其公正性是否明晰,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整个社会对于司法公正与否的感受与判断。因此,在追求执行效率突破的同时,执行程序中的司法公正问题应当成为当今网络时代司法改革的重点所在。

一、网络时代执行公正的制度价值

(一)执行公正自身之价值所在

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在理论层面的表达,是指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1]。司法公正由多个方面的要素组成,具体包括司法制度合理、司法程序正当、裁判结论确定、法官形象端正、司法环境良好。司法制度合理是基础,是执行公正的保证。司法程序正当是司法公正在过程上的体现,主要表现为程序公开、法官中立、程序参与、程序及时等[2]。裁判结论正确是司法公正的必然结果,是执行公正的依据所在。法官是法律的实践者,其形象端正有利于增加法律在民众中的权威感,提高对执行公正的信心。良好司法环境的形成不仅依靠前面几个要素的综合作用,还需要更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执行程序又称强制执行程序,是指债权人取得执行名义后,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请求有权机关运用国家公权力以实现其权利的程序[3]2。执行程序作为司法程序的一部分,执行公正同样属于整个司法公正价值的子集。对当事人以及整个社会而言,执行程序是直接对公民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直接和实质性影响的程序,是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关键节点。可见,执行程序不仅是司法公正价值的组成部分,而且是对社会具有关键指导和示范作用的窗口环节,执行公正的实现对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安定以及追求社会整体的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一直以来,程序公正被认为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防线。程序保障在广义上意味着为了保证审判公正,在程序或制度上设定的种种要求和规范性做法;在狭义上则是指诉讼中充分给予双方当事者对等的攻击防御机会,并形成制度化的程序和在实际制度运作中严格遵守程序要求。随着民事诉讼领域的思想革新和制度改革,当事人主义的诉讼体制和程序正义论的兴起,让社会进一步认识到诉讼程序的严谨公正对于实现公平正义与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性[3]2。

(二)执行公正于执行效率之益彰

1.执行效率的实现应当以保证执行公正为底线

效率是执行工作的核心指标,也是近年来执行工作改革的重点。“效率”一词原本是经济学畛域内的概念,在萨缪尔森的《经济学》中,效率意味着不存在浪费,即当“经济在不减少一种物品生产的情况下,就不能增加另一种物品的生产时,它的运行便是有效率的”[4]。在经济学早期的发展中,效率作为考察经济活动效果的工具,单纯为生产要素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关系[5]。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以及人本主义等思想的觉醒,经济学领域对效率的认识不再是单纯对经济活动产出比的考察。由此诞生的新经济社会学派便是人类对效率价值进行再审视的结果,强调在资源有效配置的前提下经济效果较高增长的同时,考虑经济对社会福利、社会环境、社会制度的影响,使经济、社会都得到良好有效的发展[6]2-3。

而在法学的畛域中,其对效率的考量兴起于二战之后的经济社会恢复阶段。在此阶段中,社会进入相对稳定繁荣发展的时期,经济迅速恢复的同时引起了民间纠纷数量的激增。在巨大的诉讼压力下,司法系统不得不将关注的目光投向民事程序效率。同经济学一样,法学畛域中的效率也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逐渐充实、完善自身的价值内涵,强调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以及司法机关行为合理的保证。民事执行程序作为司法程序的一部分,其自身的效率价值追求与法学整体的效率价值之间应当具有同向性。因此,民事执行效率原则的追求应当是:民事执行程序中执行主体之间在正当程序下,通过主体间良性的执行互助行为,最短时间内完成民事执行程序,实现债权人利益[6]4。诚然,民事执行效率的高低决定了法院判决从法律关系之概念世界落实至当事人现实利益之实现的速度,从而决定了整个司法程序对公民权利救济的时效,然而对效率的追求并非没有相应的底线和约束。虽然相比诉讼程序,执行程序由于本身的特殊性而具有对效率更突出的追求,但在我国程序权利保障建设水平不足以及“司法行政化”等现实问题背景下,结合近年来互联网环境下执行效率与公正关注度失衡的现状,防止案件久办不结的同时,杜绝为效率而滥用权力,损害当事人利益,强调执行公正作为执行效率的底线价值显得尤为必要。

2.执行公正能够为执行效率的提升提供积极反馈

执行效率的提升一方面取决于执行方式的改革,即通过技术手段实现执行程序的优化。近年来,在智慧司法平台建设过程中,通过司法大数据实现了精准化的网络查控、失信被执行人公示等诸多传统条件下难以实现的执行措施,通过执行措施的精准化达成执行效率的提升;另一方面,执行效率的提升取决于社会整体的认可与支持,取决于当事人以及公众对执行程序的认可与配合。而促使执行程序在公众的正义观中得以立足的基本条件是执行程序足够公正,易言之,只有执行程序所蕴含的公正价值在方向上为人心所向往、在程度上为公众所满足,施行方可得到充分的支持与配合。由此而言,须以公正促成社会宏观层面对执行程序的信任、敬畏,以此作用于微观个案中当事人的配合以及社会执行悬赏制度等更为高效的运作。因此,网络时代对执行效率的关注绝非仅限于技术的直接应用,更在于利用其同步推进执行公正建设,实现公正得以效率所护航,效率得以公正所担保,以建设一个价值体系更均衡、当事人权益保障更全面的执行程序。

二、网络时代执行信息化建设现状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解决“执行难”的改革目标后,我国对“智慧司法”以及“智慧执行”平台的建设同样在新兴技术的支持下进入全新的阶段。司法大数据助力网络查控,人工智能推动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简洁、高效化等成果,都证明新兴技术在推动执行效率上有着无可比拟的效用。网络时代的技术发展极大地拓宽了社会公众对信息获取的来源和提升信息获取的效率,进一步激发了信息获取的需求,而这种需求体现在执行程序中便是社会对执行公正程度的要求。同时以互联网、人工智能以及大数据等为代表的新兴技术对执行效率提升所取得的成功,更为以技术促公正提供了可供参考的范例。

(一)指挥监督系统信息化

指挥监督工作是否正确、得力,是执行工作能否做到高效、准确的先决条件,也是能否维护执行程序公平正义的内部防线。各级法院在信息化改革中引入大数据系统作为领导监督的信息支撑,通过执行指挥系统、执行管理系统、决策分析辅助系统、执行信息服务平台等助力信息的收集和分析。通过建设信息化的执行指挥中心,将决策分析、执行指挥、执行办案、监督管理等职能集成于一体化平台,与执行干警的线下硬件相结合,实现即时通信、固定证据等功能。这一系列法院系统内部的改革措施提升了领导和监督能力,从而能够在事前决策和事中监控双管齐下,提升执行程序的公正。

(二)网络司法拍卖制度化

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是民事执行程序中的重点环节,在过去的规定中,确定拍卖财产的参考价格主要依赖于委托评估。这一模式不仅评估周期长、费用较高、当事人负担较重,还会在评估过程中产生权力寻租等司法腐败问题,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的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确立了网络司法拍卖优先原则,并且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司法网拍制度。2018年全国3510家法院均实现了网络司法拍卖,除个别省份外网拍率达到100%。从2017年3月1日网拍系统上线以来,截至2019年1月12日,全国司法网拍的总量达到278 758件,总成交额6167.85亿元,溢价率达到117.46%,为当事人节省佣金190.6亿元[7]。司法网络拍卖的普及优化了司法拍卖的透明度,有效消除了权力寻租的空间,在保障当事人利益的同时有效维护了执行公正,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三)执行公开平台便捷化

自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推动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以来,作为执行公开平台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挥了向当事人以及社会公布案件执行信息,为接受监督提供条件的功能。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信息查询的方式局限于网页模式,只能通过电脑终端进行访问才能正常查询信息。在近年来的信息化改革中,人民法院顺应网络终端移动化的趋势,开发适配手机等移动终端的APP,为当事人查询案件处理进程以及社会执行监督提供了更便捷的技术渠道。

(四)执行过程信息留痕化

在传统的执行程序中,各级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设定的37个流程节点的规范开展工作,监督工作异常繁杂,导致疏漏频发、管理缺失,从而影响案件的执行效果和公正的保障。在法院的信息化改革中,将原来的人工监督变更为系统追踪,将执行流程写入系统中,以此约束执行干警严格按照系统所设定的执行顺序、时限、规范等开展工作。同时移动执行系统还具有实时采集录入信息的功能,及时记录信息,避免事后记录所隐含的信息失真风险。

三、网络时代的执行公正问题

我国在“智慧司法”平台的建设过程中,利用互联网、人工智能以及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在执行公正建设上取得了值得肯定的成果,然而执行公正总体建设水平仍未达到同民事诉讼领域改革以及社会对公正需求所匹配的程度。

(一)网络执行系统发展不均衡

信息化改革中,法院大力推进各类智慧司法平台建设,在各地区及各业务板块推进信息化进程的同时,造成不同地区和不同业务板块之间平台相互独立,形成“信息孤岛”。

1.板块衔接问题

法院系统内部的平台之间存在互通困难,相关标准、录入记录等无法及时共享。其中以执行系统和审判系统之间的系统独立为例,由于双方缺乏及时的信息交换机制,致使类似于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的执行程序依然在继续。其所造成的不同司法程序之间的冲突使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大打折扣,也会使当事人对司法程序权利救济的效用和司法公正的程度产生不信任。

2.区域交互障碍

不同地区之间的信息交换和执行协同存在障碍。在异地执行问题上,我国传统上采用委托执行的方式开展工作。但是委托执行从个案的落实效果到整个制度的建立并不好,甚至被称之为僵尸制度,委托执行基本处于虚置状态,理论与实践出现巨大反差。2016 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发建设了执行案件流程化管理统一网上办案平台。这一平台的启用对执行案件的流程化管理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但是受托案件尚未统一录入,使受托案件的执行得不到有效管理和监督[8],致使委托执行的案件依然被委托法院置于地方保护,或者不愿增加工作量等,甚至拒绝执行,导致难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司法网拍实践有待完善

司法网络拍卖的应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传统拍卖模式中司法腐败的蔓延,使执行程序中的财产变现程序更为公开和透明。特别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网拍优先”原则后,整个司法网络拍卖进一步制度化和普及化。但是司法网拍制度在实际应用中依然存在时间上的各种问题,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实现,致使竞拍人的权利期待减损。

1.法院说明义务履行不到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网拍规定》)第十五条,被执行人提供拍卖财产品质的有关资料和说明。但结合第六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是拍卖公告发布义务人、拍卖财产的风险提示及瑕疵说明义务人。实践中,人民法院通常运用格式条款逃避信息披露及瑕疵说明职责。《网拍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了人民法院瑕疵担保义务的免责条款:“人民法院已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要求予以公示和特别提示,且在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能保证拍卖财产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9]以淘宝拍卖平台上的拍卖被执行人车辆为例,其仅存在最基本的信息说明,对车辆具体信息、车况以及外观信息等显得过于简略。相比一般的商业二手车平台而言,其在网页中展示的信息过少,导致网络竞拍人在没有条件现场看样的情况下难以放心竞拍,或竞拍后发生悔拍现象。

2.询价机制运行存有瑕疵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确立了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一系列对执行标的进行价值评估的方式。但在实践过程中,当事人议价往往难以达成一致,大量的评价程序会进入定向询价、网络询价以及委托评估等程序。其中网络询价程序的运行是由法院通过向具有相应资质的平台提供标的物的信息,并由平台综合房产信息和房产平台的大数据对相应标的物进行价值评估来实现。虽然网络询价制度对促进价值评估的效率有明显的推动作用,但其中存在对公正保障不足之处。在不动产的询价程序中,除房屋的地理位置、朝向及面积大小等必填信息外,还有房屋的装修情况、家具布置等非必须提供的信息。现场调查的执行工作人员难以对房屋的内部添附物进行准确、专业的估价,而承担具体评估工作的平台工作人员并不进行现场调查评估,导致接受询价的网络平台缺乏对标的物的充分考察。为尽快完成估价程序,使得整个价值评估程序建立在以有限信息为基础的大数据计算结果之上,最后形成的评估结果难免与标的物的真实价值存在较大出入。

3.当事人相关权利救济程序欠缺

前文所述的网拍实践中,法院的说明义务履行不足所导致的悔拍以及由于拍卖程序瑕疵或案外人撤销人之诉所引起的宣告拍卖无效程序,依然是司法网络拍卖的盲区。《网拍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只在第三十一条设定了网络司法拍卖的撤销制度。该制度很大程度上照搬了2015年5月5日发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关于现场司法拍卖撤销制度的规定[10]。对司法网拍而言,无论是提起宣告无效、撤销程序的实体条件,还是具体的审查程序,都未制定专门的规定和相应的救济程序。

(三)执行公开建设水平仍需提高

自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以来,执行公开平台的建设对促进司法执行过程的公开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由于执行工作本身的复杂性,以及意外情况多发、执行相对人不配合等客观条件的限制,为了保证执行工作效率,对执行过程直播之前往往会仔细慎重地筛选,并开展大量的准备工作,致使目前执行公开平台还留存于定期预告播出的“专题节目”式直播,公众只能在直播时间段内参与监督,与普遍化、即时化的庭审直播存在较大差距。

执行程序的公开以及接受监督的方式在多样化方面存在进一步加强的空间。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以及重庆法院易法院APP为例,涉及执行信息公开的主要为执行文书、失信被执行人查询以及相关法规政策的公告,除相关当事人以外的公众难以就执行程序有更为细致的了解,降低了社会对执行程序的监督力度以及司法公开示范作用的效应范围。

(四)执行留痕仍存在技术性障碍

在执行流程实现留痕化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障碍,其中较为突出的是技术上的限制。以执行系统需要使用的网络为例,在移动执行的过程中需要3G或4G网络支持。但是就网络的覆盖程度以及信号的强度而言,并不能很好地支持信息传输。不同的终端设备之间存在兼容性问题,数据交互还会涉及网络制式的切换,而这一切都必须通过手工操作实现。同时,执行的流程信息依赖执行法官的手动填写和提交,在时间紧迫的执行程序中执行法官难以做到信息反馈的即时性,实践中往往采取在相对空余时间集中提交的方式,无疑会导致执行流程留痕、反馈的时效性受到影响。因此,若执行过程中的信息处理速度无法满足即时的流程要求,不仅会导致整个执行程序的效率受到影响,还会使执行信息的保存留痕产生延迟和失真,从而减损信息化执行改革的可信度,影响执行程序的权威。

(五)技术依赖风险程度较高

就目前而言,执行信息的网络化、数字化大大提升了查询速度和准确度,但是技术上存在的局限性以及实际操作过程中的种种问题,相关的执行信息依然存在不准确或者延迟等异常状况,导致执行程序出现错误,影响执行公正。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例,法院在判断一项执行案件是否应当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时,出于效率要求及其他客观条件的限制,做出裁定的标准往往取决于执行信息系统中所查询到的当事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若系统显示当事人已无相应的可执行财产,则执行程序会终结。如前文所述,系统提供的信息可能存在失真,而执行人员在享受技术对查控工作效率带来提升的同时,也出现了单纯依靠系统提供的信息做出判断而缺少实际走访调查等工作现象,导致终结本次程序的误用、滥用,从而有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信息化背景下执行公正完善路径

(一)加强信息平台交互建设

1.委托执行信息化平台建设

我国执行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对一般执行案件而言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信息记录和及时公开的要求。但是在跨区域的委托执行案件中,由于不同地区执行信息系统之间并未联通,委托执行制度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在此情况下,应当将不同地区的执行信息一同纳入整个执行信息管理系统中,实现执行平台的录入、移送、执行流程管理、查控、函复、归档工作的统一化和集成化,从而解决因异地执行缺乏信息交流和监督导致的执行不积极、不公正问题。

2.阶段间信息衔接无缝化

解决不同诉讼程序之间信息平台存在的隔阂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建立统一的信息交互接口。在不同平台之间建立一个通用标准的信息交互接口,各个平台之间实现信息的“无延迟”“点对点”流动。实现不同系统之间的信息能够在生成的第一时间即时、自动地传向下一个环节对应的系统,并自动生成时间戳,从而确保程序的时效性。二是整合目前繁多的系统,建成涵盖各个程序的母系统。由统一的网络系统架构开发各个子系统,解决不同系统之间的兼容和延迟问题。

(二)完善司法拍卖制度

1.明确细化法院说明责任

依据《网拍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时,仅在“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下才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在履行了说明义务后便可以免责。这一规定过多地将义务施加给参与拍卖的其他主体。法院作为具有公权力支撑的司法机关,有能力也有责任对拍卖的标的物进行更细致的调查和说明。对于参与竞拍的一般参与人而言,往往不具有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能力,甚至在网络平台拍卖中很多竞拍人无法到现场看样。因此,一方面从规则出发,限制法院的免责权限,进一步明确法院对标的物的说明义务和结果责任,减轻当事人、竞拍人以及其他利害相关人的义务;另一方面,在操作层面提升与网络拍卖平台的合作水平,向其他商业二手交易平台或拍卖平台学习,提供更准确翔实的标的物描述信息,为标的物价值的顺利、公正实现提供保障。

2.进一步完善询价机制

不动产标的处理中出现装修、家具等添附物的价值评估不准确的情况,可通过内外两条路径改善。一方面针对法院内部的询价机制,应当将添附物信息纳入网络询价信息表的必填选项,法院执行工作人员虽然难以对添附物准确定价,但是应当尽量如实地做好相关登记造册工作;确立当事人主张优先原则,即添附物的价值应当由被执行人所提供的价值证明为优先。另一方面,在被执行人无法提供、拒绝提供证明,或所主张的价格与证明材料所指向的价格区间明显不符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通过与外部第三方合作的方式对添附物的价格予以评估。其一,同现有的第三方询价平台加强合作范围,建立针对添附物的现场调查评估机制;其二,针对添附物单独与其他专业评估机构建立合作,引入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虽然以上针对添附物的评估措施会增加网络询价需要的周期,但是可以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3.加强其他配套制度建设

在制度层面,用于规范网络司法拍卖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其内容虽然对司法网络拍卖的基本程序有规定和相关指导,但是整个司法网拍制度规范缺少配套的制度支撑。如以当事人“悔拍”为例,应当从制度层面区分不同原因导致的“悔拍”行为。若竞拍人因为重大误解等善意的原因发生“悔拍”,是否可以使用民法中的撤销;竞拍人若是出于拖延履行目的或戏谑性的虚假意思表示而“悔拍”,是否应当予以相应的行政乃至刑事处罚?不同性质的“悔拍”行为应当如何界定?撤销程序又应当如何进行?这些问题都亟须相应的专门配套措施予以规范。

(三)提升执行公开建设互动度与深入度

1.公开渠道与形式多样化

我国目前在执行信息公开的建设上依然停留在单方面的“信息公告”阶段,除当事人以外的社会公众对执行案件的了解、监督渠道有限。要充分保障公众对执行案件的监督效能,发挥司法公开对提高司法公信力、倒逼司法公正的作用,必须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展、优化执行工作中各种可公开信息的公布渠道。

以执行信息公开网及重庆法院所使用的重庆易法院APP为例,其为社会提供信息的选项主要分为针对当事人的个案信息、具体查询以及面对大众的执行相关规定公告等,虽然对有明确指向性的访问具有较好的回应效果,但是对有不特定公开需求大众,其反馈效果则较逊色。建立定期的典型案例公布、分析说理的机制,有助于向一般社会大众开展执行公开的工作。法院以每月或每季度为一期,筛选本院或辖区内法院具有代表性的、适合公开的执行案例予以公开。通过对案件事实、执行过程的还原,对其中相关法律关系的梳理,将执行案件的是什么以及为什么充分向全社会公开。相对于主要以回应查询为基础的回馈式公开机制,定期的主动公开机制能够更有力地推动司法公正建设,并进一步发挥执行程序的威慑作用。

在增强执行信息公开主动性的同时,还应当适当加强法院对民情、舆论的回应和反应机制建设。目前执行信息公开平台虽然能够就信息去请求作出一定的回应,但是都是以固定的程序化路径实现,缺乏灵活性。因此,建立更具灵活性的咨询反馈机制相当必要。

一方面,目前智慧法院建设中已有智能服务机器人,能够就大多数的基础法律实体、程序问题提供解答。但是受到硬件成本以及维护需求等客观条件的限制,大众想要咨询必须前往特定的场所使用机器人,这对于人民群众付出的成本依然过高,可见机器人更多的作用仍然是弥补现场咨询供给的不足。如果将类似的智能问答系统植入在线网络平台或APP中,则可以免去硬件成本高昂的限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智能的信息反馈。

另一方面,针对智能问答系统未收录的问题以及需要回应、上报的意见等信息,由系统筛选分流后进入人工处理程序。由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定期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回应,系统将会在临近期满前提醒,以督促工作人员及时反馈。以上的反馈机制既可以在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官方平台独立建立,而非使用统一的法院官方反映渠道;也可以在“两微”等第三方平台开放,对社会实现更及时、充分的回应。

2.执行直播与录播同步建设

执行程序由于其复杂性和不可预测性,难以做到同庭审直播的普及程度。在推动执行程序公开建设的过程中,自然不能直接照搬庭审公开的建设方式,粗放地实现直播的普及,这并非意味着执行过程公开中的公正价值必须作出如此彻底的牺牲。首先,就执行直播而言,在进行直播的案件范围难以扩大的情况下,可在目前的直播机制上进行一定程度的完善。如加大对直播案件的预告宣传工作,通过官方网站、“两微”官方账号等提前预告直播的案件,以扩大直播的受众范围。同时开放执行直播的回放入口,避免直播一旦错过就不能回看的现状,为更多的群众了解执行、监督执行提供机会。其次,在直播范围受限的情况下更多地推动执行录播建设。目前法院的执行干警普遍配备有执法记录仪,虽然其成像效果和专业摄像设备存在差距,但是能够呈现执行干警的第一人称视角,具有相当的真实性和代入感。在执行程序结束后,法院可以定期筛选具有代表性、公开价值且相对适合公开的案件,对记录仪所记录的过程适当编辑后公开。两者在充分发挥各自即时性和普及性优势的同时,共同作为执行过程公开系统的整体,推动执行的公开与透明。

(四)进一步提升执行留痕操作技术水平

1.执行网络专网化

现有的移动执行系统受网络限制,监控的实时性和真实性受到影响。应当及时推进法院专网建设,避免和普通的商用网络同用网络通道。一方面通过专用的网络能够避免普通商用网络拥挤导致的延迟,为执行信息的上传下载提供良好的渠道,并且通过和网络运营商签订专门的网络建设合同,减少网络的使用费用,降低系统的运营成本;另一方面,建设专用的网络通道能更好地保证执行信息的安全程度,避免相关信息受到劫持或其他形式的非法获取,降低执行人员擅自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用网络违规泄露的风险。

2.软件标准统一化

执行干警所使用的软件通常由不同的开发商研发,而不同开发商使用的开发语言、软件架构等不尽相同。因此,在未来的软件开发过程中,应当由法院的信息化部门针对执行过程中软件的实际最佳需求,制定统一的软件架构标准,作为自身或委托开发的硬性标准,使不同软件之间的数据迁移、信息读取等更为便捷和准确。

3.信息回填便捷化

虽然目前的执行程序节点记录在较大程度上实现了数字化、网络化,相比传统的人工记录方式,速度和真实度都有了较大程度的提升,但是执行节点回填程序的效率依然无法满足执行干警对即时回填执行信息的需求。因此,从回填系统的模板化开始,将执行干警需要填写的信息由“论述题”改为“填空题”,降低干警需要自行组织语言长篇幅描述的要求,使其能够更便捷、明晰地填写相应信息;提升简易信息的自动化生成水平,如时间、地点、执行承办法官以及当事人信息等,通过读取执行文书和自动从网络查询的方式生成,为执行干警即时填写其他关键信息提供条件。

(五)加强技术应用培训

虽然人民法院信息化改革已经取得相当大的成就,并且法院的执行干警也日益熟练新兴技术手段,但是技术总是处于不断革新中,相应的培训必须与时俱进。一方面进一步核实干警对现有技术的真实掌握水平,一些新的技术操作较为复杂,特别是加强培训年龄较大的干警,使其丰富的业务经验能与现代化的技术更好结合;另一方面,要及时更新系统,推广普及新技术,让技术成果在尽量短的时间内转化为维护执行公正的动力。

综合目前我国法院对信息化的技术建设以及实践水平来看,将客观事实转化为系统相关信息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不准确或不及时的情况。在积极提升相关技术水平的同时,应当在执行干警中树立对信息“有限信任”的观念,不可为追求结案效率而盲目依赖系统提供的信息。特别是前文提到的终结本次执行等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重大程序性事项,做判断的依据更不能简单地依赖系统得出的结论。在加强信息保真度的同时,将新兴技术应用同传统的现场调查走访等方式结合,确保作为支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五、结语

信息化已经成为整个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法院系统应当积极顺应网络时代的各种变革。效率作为执行工作的特殊价值,处于执行工作改革的首位。各项技术在为执行效率提升打开全新局面的同时,也揭示了执行公正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在凸显执行工作具有特殊的效率价值的同时,对隶属于宏观司法程序之下且具有共同性的公正价值同样不可偏废。从“智慧司法”以及执行机制改革的全局出发,应当在持续更新、优化现有技术、发展新兴技术的同时,促进执行体制改革的纵深化。网络时代执行公正的实现需要以先进技术为支撑、以司法实践的客观实际需要为导向,形成科学合理的执行程序的完整体系,并保证公众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度,从而充分发挥技术对执行公正建设的促进作用,让人民群众能够清晰、深刻、更全面地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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