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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移民融入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2021-03-25

关键词:许可移民德国

唐 艋

(四川外国语大学 德语系,重庆400031)

一、问题的提出

受全球化影响,国际移民的规模不断拓展,2015年国际移民数量攀升至2.44亿,约占全球总人口的3.3%,比1990年增加了近1亿,是1970年的三倍[1]。在这一趋势下,全球几乎都受到国际移民不同程度的影响,我国也不例外。1996 年,入境中国的外国人为674.43万人,2013年增长为2629.02万人,平均年增幅10.2%[2]1。2013年,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士为84.85万人,近十多年的年均增长率为3.9%[3]。2015年,外籍人士数则达到97.8万人[4]。英国汇丰集团2017年《移居国外工作者全球报告》显示,中国对移民的吸引力较大,处于全球职业发展排行的第二位[4]。

我国政府一直十分重视海外人才的引进,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和《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均将有效利用国际人才作为人力资源开发和建立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战略之一[5-6];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加快建设人才强国。”[7]为了充分利用移民带来的人口红利,促进我国移民管理国际化,我国于2016年6月30日正式加入国际移民组织,并于2018年4月建立国家移民管理局。在此期间,我国加快移民相关立法工作,细化对工作移民的分类,扩大申请永久居留许可的移民群体,并推出积分要素赋值体系。

尽管如此,我国移民政策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其中之一是对移民融入的忽视。近年来,不少学者展开了对中国移民融入政策的研究,例如高子平评估了我国移民的文化适应和社会融入[8];王辉耀、刘国福探讨了我国绿卡制度及移民融入政策问题[9-11];翁里指出我国出入境管理制度的问题[12]。相关研究认为,“管制”的思想主导了我国移民政策,现有移民政策无法满足对海外人才的需求。我国政府逐渐意识到该问题,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的意见》,明确要求促进移民社会融入[13]。

与我国相比,德国移民融入政策更加完善,不仅确立了明确的融入理念,制定了系统的移民法律制度,而且建立了科学的移民融入评估体系。在2014年对38个国家移民融入政策效果的评估中,德国排名第10位,位居法国、英国、意大利等国之前[14],同时,德国移民融入政策还得到了该国移民的较高评价[15]。我国学界对德国移民融入政策的研究不多,主要可分为两类:一是分析德国移民融入的问题及移民融入政策的内容与特点[16-17];二是关注穆斯林移民在德国的融入状况[18-20]。本文通过对中德移民政策的比较,探析我国移民融入政策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德国经验,提出优化我国移民融入政策的建议,进一步推动国内学界对建构我国移民融入政策的思考。

二、移民融入的内涵

国际移民组织将国际移民定义为“离开本人之祖籍国或此前的常住国,跨越国家边界,为了定居性目的而永久性地、或在一定时期内生活于另一国家的人”,同时指出,移民指“那些不受任何外界因素胁迫、由个人自主做出移民选择的人;不包括难民、流亡者或被迫离开家园的人”[21]。本文探讨的移民融入政策是基于国际移民组织对移民的定义,难民不属于本文探讨范围。

个体的社会融入指“个体在不同社会系统中获得位置、权利、义务、社会关系以及认同感”[22]70。移民融入是个体社会融入的特殊形式,其特殊性在于移民拥有不同于东道国当地人民的文化和语言背景,他们面临跨文化适应的种种挑战,不仅需克服东道国日常生活中的困难,适应不同的价值观、交际和生活方式,而且还面临因文化身份和社会地位改变带来的心理问题。因此,移民融入具有多维性,它不仅指移民在社会关键系统,如教育系统、劳动市场、住房市场等拥有特定的位置,并获得相关权利,即结构性融入,同时还涉及移民是否与当地人建立人际关系,即社交融入,是否习得目的国文化知识和交际方式,即文化融入,以及是否建立对东道国的情感认同,即认同融入[22]72-73。

除多维性外,融入还具有过程性和结果导向的双重特征。融入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它往往经历多个阶段,甚至需要跨越移民几代的时间。但在制定移民融入政策时,融入则常被视为一种政策追求的结果。此外,移民融入还具有双向性,它一方面要求移民目的国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并为移民提供良好的社会与政策环境;另一方面,它要求移民需具备一定的技能、资金、语言水平以及学习目的国文化的能力。

移民融入的以上特征决定了移民融入政策必须是多维性的,应涵盖结构性融入、社交融入、文化融入和认同融入四个方面。移民融入的长期性决定了移民融入政策应具有前瞻性,政府应结合本国移民特点和社会发展趋势,制定移民融入长期规划。移民融入的双向性则要求移民目的国制定恰当的评估标准来衡量移民的融入能力,并以此为基础建构其居留制度。在移民入境之后,东道国还需给移民提供各种安居服务,帮助移民更顺利地融入东道国。

三、德国移民融入政策的历史与现状

为填补对低收入、低技能劳动力的需求,德国自1955年起从意大利、希腊、土耳其等国招募了大量外籍劳动者。这部分劳动者称作“客籍工人”(Gastarbeiter),视为临时居留于德国的外国劳动者,因此德国并未制定系统的融入政策。1973年在石油危机的影响下,德国停止招募外籍工人,大部分外籍工人留在德国并将家人陆续接到德国,外籍工人从临时的“客人”转变为长期定居德国的移民。20世纪90年代初,受苏联解体的影响,大批难民及晚期德裔外迁移民来到德国,至1996年,德国的外国人数量达到了1950以来的最高值750万人[23]。尽管如此,德国政府一直否定德国为移民国家的社会现实,忽视移民的融入问题,直到1998年社民党和绿党联合执政后,德国政府才正式承认德国为移民国家,并逐步建立系统的移民融入政策。

(一)德国移民融入政策的历史发展

移民融入政策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与移民法律身份有关的居留和国籍政策;二是移民入境以后,针对移民就业、教育、文化融入等方面的各项融入措施。1998年后,德国移民融入政策的历史发展可通过一系列重大事件进行勾勒。

2000年,德国出台新的《国籍法》,在原有的血统原则上增加出生地原则。新《国籍法》规定,如果新生儿父母一方在德国至少居住八年且拥有长期居留许可,孩子在德国出生后自动拥有德国国籍,拥有双重国籍的移民须在成年后放弃其中一个国籍。2001年,聚斯穆特领导的移民委员会发布《塑造移民、促进融入》报告,强调移民对德国社会与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探讨移民融入政策缺失所导致的社会问题并提出对策。

2005年,德国出台《移民法》,取代《外国人法》。该法律针对不同类型的移民制订了获得居留许可的条件,并将融入正式纳入法律。根据该法律,移民具有融入义务,外管局可要求移民参加融入课程,同时该法律还要求德裔外迁移民和家庭团聚移民必须具备基础德语知识,这类预防性措施有助于减少他们的文化适应困难。同年德国还定义了“移民背景”概念,即“自己或其父母中至少一方出生时不拥有德国国籍”[24]。

2006年,德国召开第一届融入峰会和伊斯兰教联席会议,主张通过与移民和移民团体的对话共同建构德国移民融入政策。2007年,德国出台《国家融入计划》,对融入和融入政策的理念进行解释,指出“融入不是单向适应的过程,而是以移民和移民接收国进行诚实对话的意愿为前提。融入不仅仅是友好共存,还以互相尊重彼此的文化为前提”[25]。在这一计划中,融入课程、德语、移民教育、就业、女性移民权利、文化融入、媒体多样性等十个领域确定为融入政策的重点领域。

2008年,德国内政部出台包括300个问题的入籍测试,将基础德语水平、了解德国国情和认可德国政治体制作为移民申请德国国籍的条件。2009年,德国开始致力于制定监测与评估移民融入状况的指标。2011年,德国确定移民融入监测指标,即人口构成、法律融入状况(外国人获居留许可的比例和入籍比例)、移民幼儿受教育情况和德语能力、教育(如移民的中学毕业率)、劳动市场和生活费用(如移民的就业率、领取救济金的比例)、健康(体检比例)、住房、移民犯罪率和跨文化开放情况(公共管理机构和州议院中的移民比例)。同年12月,德国出台《国家融入行动计划》,与2007年出台的《国家融入计划》相比,《国家融入行动计划》从短期的融入措施转向长期的、更持续的融入措施,并增加“公共管理机构”和“健康与养老”两个工作领域[26]。

为增强对技术移民的吸引力,2012年生效的《职业技能认证法》为外国移民提供学历和职业技能证书认证的渠道。2014年12月,德国出台关于双重国籍的新规定,根据该规定,在德国长大和完成中学学业的移民可保留双重国籍。2015年,德国的难民数量急速上升。在此背景下,德国于2016年出台了《融入法》,该法降低了难民进入劳动市场的难度,并为难民提供更多的职业教育机会。2018年,第十届融入峰会召开,德国政府着手制定新的融入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将围绕移民融入的五个阶段,即入境前、初步融入、适应、一体化和形成凝聚力展开[27]。

从德国移民融入政策的历史发展可以看出,德国政府从否认移民国家到承认移民国家、从无所作为到积极倡导,不断完善移民融入政策。德国将移民融入视为长期任务,围绕“促压结合”的原则,一方面为移民提供更加开放的政策环境,增加移民的受教育机会和工作机会,促进移民的结构性融入;另一方面,通过居留和国籍制度来控制移民的法律身份,只有具备一定结构性融入能力,如保留双重国籍的前提是完成中学学业,并达到一定文化融入要求,如接受德国基本价值观和学习德语的移民才能获得较为稳定的法律身份。

(二)移民法律融入的制度框架:居留制度

德国居留制度涉及移民是否获得稳定的法律身份及与德国人相同的权利、义务,从而直接影响移民的结构性融入;为预防移民进入德国完全无法融入的情况,它将对融入能力的要求融合在居留条件相关条款中,从源头上控制新移民的准入。

德国居留法将移民分为工作移民、外国留学生、难民和家庭团聚移民四类,这里仅对工作移民、外国留学生和家庭团聚移民有关居留制度进行论述。

针对工作移民的居留制度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围绕劳动市场和经济发展的需求,尽可能吸引更多高层次技术移民。例如拥有大学毕业证书的专业技术移民可申请为期6个月的求职居留许可;高层次工作移民可直接申请定居许可,其配偶无须通过德语测试便可申请家庭团聚类居留许可;联邦劳动署每半年发布一次紧缺工作清单,从事紧缺工作的移民可申请欧盟蓝卡,其年度毛收入只需达到规定收入的三分之二。二是保护国内劳动者的权利,避免移民对劳动市场的挤压和扰乱劳动市场的有序性。除高层次技术移民和求职类工作移民外,获得联邦劳动署的工作许可是移民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的前提。联邦劳动署颁发工作许可前,需审核移民所从事的工作是否对德国劳动市场和地区经济产生负面影响,是否符合劳动市场政策和融入政策,是否对从事同类工作德国人的工作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是否有德国人或与德国人法律地位相当的外国人胜任此项工作[28]。为了保护国内劳动者的优先劳动权利,联邦劳动署针对一般工作移民需进行劳动力优先测试,在确保无失业德国人和欧盟公民申请该职位的前提下,才同意雇主聘用不具有优先就业选择权的外国人。

外国留学生一般被视为未来的专业技术移民和融入能力强的移民群体,在居留许可方面享有多项优惠条件。例如他们在学习期间可工作120个全天或240个半天,毕业后其居留许可可延长至18个月。找到工作后,他们仅需缴付养老保险两年即可申请定居许可,无须满足常规的三年时限。此外,德国对外国毕业生申请创业类居留许可的审核更加宽松,前提是他们的创业与其大学专业或研究活动密切关联[29]。

家庭团聚移民方面,《居留法》规定,其在德亲属须持合法居留许可,并能为家庭团聚移民提供医疗保险和经济保障,家庭团聚移民同时应达到A1的德语水平。获取居留许可后,家庭团聚移民享有劳动权,并有权参加融入课程。

总体而言,德国将融入能力与居留许可挂钩,将融入状况作为移民申请短期居留许可和进一步申请定居许可的必备条件。融入能力越强、融入状况越好的移民越受优待,受教育水平、工作岗位、收入水平、职业技能水平、德语能力和对德国价值观的认同是衡量移民融入能力与状况的重要方面[17]46。

(三)德国移民融入措施的领域与内容

德国将移民融入政策视为联邦、联邦州和地区共同建构与实施的多层面长期任务,目标在于“将所有合法并长期生活在德国的移民纳入德国社会,使移民平等和全面地参与各项社会活动”[30]。为实现这一目标,联邦、联邦州和地区实施不同形式的融入措施,涵盖结构、社交、文化及认同融入三个维度,结构性融入措施居于主导地位,其中教育和工作相关的融入措施最为丰富。

教育领域的融入措施旨在促进机会公平,使移民具备独立生活和劳动市场需要的能力,相关措施覆盖幼儿园至大学的各个阶段。例如“幼儿园语言”项目旨在提高移民幼儿德语能力;“教育链条”项目为移民学生提供职业培训岗位。劳动市场的融入关系着德国经济持续发展的能力,并影响移民参与社会事务的状况和他们对德国的归属感,备受德国政府重视。该领域的融入措施主要以提高移民职业技能水平和减少移民就业的结构性障碍为目的。例如出台《职业技能认证法》,完善对外国人职业技能和学历等值性的审核与认证,为未就业和失业的移民提供职业相关的语言培训,提高移民在公共管理机构中的比例。

融入课程是德国在文化和认同融入方面最重要的措施。该课程包括语言课和国情课两个部分,共700~1000个学时。外管局可要求融入能力低或领取失业金的移民参加该课程,拒绝参加的移民将面临居留许可不被延期或福利金被削减的后果[17]48。此外,德国政府还格外注重媒体的作用,要求媒体内容反映文化多样性,并鼓励移民使用德语主流媒体。

社交融入措施方面,德国将体育确定为融入政策的十个领域之一,认为通过体育,移民更易与当地人建立关系,并在交流中习得文化知识和交际方式。该领域最重要的措施为“体育促进融入”项目,为参加体育协会的移民提供咨询,支持移民成为体育活动的志愿者,并为他们提供多样的体育活动。

四、我国移民融入政策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府目前没有对移民进行定义,而是采用“外国人”或“外籍人士”来指称移民,移民政策实则为外国人管理政策。纵观我国移民政策的历史发展,经历了从碎片化逐渐向系统化、规范化发展的过程,从严密控制逐步向管理与服务并重发展,但总体上仍以管控为主要基调,系统性、规范性和前瞻性不足[2]5-6。尤其在融入政策方面,我国相关的措施较少,与德国相比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体现为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对移民融入还不够重视,缺乏系统的移民融入理念。现有法律和政策性文件虽涉及移民融入措施,如绿卡、外国人社保相关政策,但未使用移民融入这一概念。同时,现有移民融入措施对移民实行区别对待。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分为外国高端人才、外国专业人才和其他外国人员,我国对外国高端人才在签证、居留许可、就业许可、居住、社会福利等方面给予优先待遇,针对外国专业人才的融入措施相对较少,针对其他外国人员融入的措施则更少。这种差别性的融入措施对外国高端人才有一定的吸引力,但容易造成对其他移民的排斥,减缓他们融入中国社会的进度和深度。

二是现有融入措施多涉及签证、居留许可、社会保险、薪资等与法律身份和结构性融入相关的方面,关于文化融入、认同融入和社交融入的措施极少,仅积分赋值制度中汉语水平一项体现了对移民文化融入的期望和要求[31]。这不符合移民融入的双向性,也不利于移民与当地人建立关系,阻碍他们进一步认识中国社会,难以建立对中国的认同感。

三是专业职业技能是移民实现结构性融入的基础,而我国缺乏对外国人专业人才严谨和科学的评估机制。根据我国《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专业人才B类包含各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的外国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持国际通用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急需紧缺的技能型人才等[32]。对于前者,评估标准仅为学历和工作经验,即他们应拥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两年及以上的工作经验;对于后者,我国未明确说明国际通用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类别,也无鉴定外国人职业技能和职业紧缺性的机制,导致对专业技术移民评估的主观性较强,同时容易造成引进人才不符合我国劳动市场需求和劳动市场挤压等问题。

四是对外国毕业生和在华毕业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创业类居留许可的审核标准过低,未考虑其创业活动对我国劳动市场和经济发展的影响。根据现有政策,外国留学生凭高校毕业证书、创业计划可申请加注为“创业”的私人事务居留许可,已注册企业的外国留学生可凭创办企业注册证明等材料,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作许可和工作居留类许可;国际知名高校毕业的外国学生,如毕业后2年内来中国创业,可凭学历证明等材料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有效期2年以内的居留许可。但我国对外国留学生注册的企业类别、其创业活动对劳动市场和地区经济的影响无任何细则规定,也无专业机构评估其创业活动的风险和经济效益,导致我国劳动市场管理和移民的结构性融入存在潜在风险。

五是我国永久居留证与国籍之间缺乏转换机制,不利于移民从法律上归化中国。我国并未规定持永久居留证多少年后有权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关于入籍的规定也缺乏细则说明,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加入中国国籍的人应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属于中国人的近亲属或定居在中国或有其他正当理由。

六是我国关于家庭团聚移民就业和移民子女入学的规定较为严格。《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特殊情况,需经相关机构审批[33]。移民子女就学方面,除持永久居留许可的移民享有国民待遇外,移民子女应在专门针对外籍子女的学校入学,而非就近入学,这为移民增加了不便。另外,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一般不招收境内中国公民的子女,阻碍了移民儿童和青少年与中国同龄人建立关系,不利于其社交融入,同时削弱了移民长期居留中国的意愿。

七是我国政府尽管十分重视技术移民工作,但缺乏有效的对外宣传,中国领事服务网(http://cs.mfa.gov.cn/)和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http://fwp.safea.gov.cn/)的网页语言及相关政策文件以中文为主,不利于外国人获取相关信息。网站也无对中国文化的展示,更不涉及移民的跨文化适应策略与建议,不利于传达我国引进海外智力的迫切需要,没有发挥好展现中国形象、吸引移民来华的作用。此外,我国移民事务所涉及的机构庞杂,包括公安部、外交部、国家外国专家局等,给移民办理相关事务造成不便,同时容易导致各部门权责不明的问题。

以上问题一方面阻碍了外国移民融入中国社会,增加其跨文化适应困难和生活成本。由于语言障碍,他们较少与本地人深入沟通或建立长久的人际关系,较少使用中国媒体,不利于他们了解中国社会与文化,很难形成对中国的文化认同;另一方面,融入政策的不完善导致难以挑选符合我国经济和劳动市场需求的技术移民,难以留住和充分利用外国人才,更不易吸引优秀海外人才来华。

五、德国移民融入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一)明确移民融入政策对象,确定融入政策目标

德国政府将机会平等作为移民融入政策的重要目标,原因在于移民群体多来自经济水平次于德国的地区,移民的受教育水平总体上低于非移民群体。但我国国情与德国有所不同,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处于产业升级、老龄化趋势加剧和资源压力增大的时期,急需海外人才。来华移民多来自发达国家,受教育水平较高,多任职于高等教育机构、外企或跨国机构,承担管理工作或专业技能相关的技术性工作[2]8。这部分移民和他们的家属以及外国留学生应是我国移民融入政策的主要对象。

基于我国国情和移民群体的特点,移民融入政策应以创建公平开放的移民友好型社会、促进移民平等参与社会事务和吸引优秀海外人才为目标。在该目标指导下,移民融入措施应以“促”为主,以“压”为辅,一方面为移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另一方面应将对移民融入能力的评估及对移民融入义务的要求融入居留制度和国籍制度中。

(二)建立多层面融入政策体系,明确各层面职能分工

我国的行政体制虽与德国不同,但可以德国为参照,建立多层面移民融入政策体系。多层面涉及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宏观层面涉及中央、国家移民管理局及各省市政府,由中央确定移民融入理念、移民融入政策目标及规划,制定移民融入相关的法律及政策,各省市政府应落实融入规划,制定符合本地情况的移民融入政策及措施。

中观层面涉及媒体、学者和研究机构、移民所在的工作单位、生活社区和民间机构。媒体应致力于塑造好客中国的形象,对外宣传我国的移民政策,提供丰富的多语媒体资源和多元文化节目,帮助移民学习汉语,加深移民对我国文化的认识。学者和研究机构应致力于为我国移民融入政策的建构建言献策,并评估移民融入政策的实施效果和移民融入状况。移民所在的工作单位应为移民和中国员工提供跨文化培训,实行多元化管理,减轻移民的跨文化适应困难。移民所在的生活社区应营造包容开放的社区环境,积极开展各类跨文化交流活动,增加移民与中国公民的交流机会。

微观层面涉及中国公民和移民本人,移民融入的双向性决定了移民的良好融入需要中国公民和移民双方共同努力。移民应提升自己的职业技能和跨文化能力,努力学习汉语,主动了解中国社会,摒弃文化偏见;中国公民应以开放包容的态度对待移民,同时提高自己的跨文化交际能力和外语能力,成为讲述“中国故事”和促进跨文化交流的桥梁。

(三)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估体系,进一步完善移民居留制度

首先,我国可仿照德国,委托研究机构进行市场调研,根据岗位空缺时间、失业人数和岗位数量的比例以及岗位的失业率来制定紧缺职业清单,允许从事紧缺职业的移民直接申请永久居留许可。其次,我国应明确国际通用的职业技能证书类别,可仿照德国建立外国人职业技能认证中心,核实技术移民学位、学历和职业教育证书的真实性,并对技术移民职业教育的内容和职业技能水平进行评估与认证。同时,对创业型移民及国内毕业的外国留学生应提高审核标准,可从经济发展需求、创造的劳动岗位数量和创业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评估;可出台贷款、居留许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外国留学生在我国急需发展的经济领域创业。此外,我国还应加强外国留学生学习类居留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的衔接,外国留学生毕业后,可适当延长学习类居留许可期限,方便在中国寻找与其专业相符的工作,并简化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的程序。最后,我国应建立永久居留许可和国籍之间的转换制度,允许移民持永久居留许可一定年限后申请中国国籍,同时应进一步细化申请入籍的规定,将移民融入能力,如汉语水平、收入、工作岗位、受教育情况等作为评估标准,制定入籍测试,将移民对中国文化和社会的基本了解与认可作为入籍的前提条件。

(四)完善结构性融入措施,制定社交和文化融入相关措施

我国社交、文化和认同融入的措施极少,以结构性融入措施为主,且多针对外国高端人才。鉴于此,我国应建立覆盖所有移民群体、涵盖移民融入各个维度的融入政策,同时应细分不同层次的移民群体,为高层次移民提供更稳定的法律地位,并在税收、住房等方面提供优惠措施。

结构性融入方面,应完善移民服务与保障政策,扩展与移民主要来源国的社会保险双边协定;给予移民配偶平等的工作权利,允许其子女就近入学。社交与文化融入方面,应鼓励地方政府、民间组织和社区开展跨文化交流活动,推出融入课程,为在华移民和外国留学生提供汉语培训与中国国情课程,帮助他们全面认识中国社会。同时,加强媒体对中国文化的对外传播,移民事务相关网页应具有双语或多语言形式,电视、广播及各网络视频平台增加多语文化节目,鼓励外国留学生使用中国媒体。

(五)简化移民事务的办理程序,加强对相关学术研究的支持

我国应进一步整合各部门的职能,简化证件办理程序,建立专门机构,负责移民融入工作;拓宽移民网上证件办理的渠道,为移民提供网络、电话等多种咨询方式,建立多语种信息与服务平台,以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为移民提供证件办理,以及在中国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信息。同时,我国应加大对移民融入研究的支持,鼓励学者对移民融入状况进行调研,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移民融入政策和效果监测与评估制度。

综上所述,移民融入是涉及东道国和移民双方的长期任务,我国移民融入政策应以“促”为主、以“压”为辅,以外国留学生、工作移民及其亲属为重点对象,以塑造公平开放的移民友好型社会、促进移民平等参与社会事务和吸引更多高层次移民为目标,建立多层面、多维度的移民融入政策模式。多层面包括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涉及中央、省、市地方政府,媒体,社区,移民所在单位,民间组织,移民和中国公民等方面,分工各有不同;多维度指结构、社交、文化融入,相互联系,共同促进移民的认同融入。只有协调好各层面、兼顾好各维度,才能使移民顺利融入我国劳动市场,并建立对中国文化和社会的认同感与归属感,才能使移民为我所需、为我所用,最终实现社会的凝聚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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