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类课程标准文本组织的形态分析
2021-03-24蒋敏洁
中国教师 2021年3期
蒋敏洁

一、艺术类课程标准文本的组织形态有“合”有“分”
艺术类课程标准的文本组织形态在不同的国家有所不同,一种是“分”的形式,各门艺术课的标准文本独立组织;另一种是各门艺术课程统合编撰,整体呈现为一本课程标准,即是“合”的形态,但内容是“合”与“分”的结合。
有些国家艺术类课程标准文本以“分”的形态组织分科呈现,即艺术各学科文本彼此独立。例如,我国于2011年颁布的艺术类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包含《义务教育美术课程标准(2011年版)》《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2011年版)》《义务教育艺术课程标准(2011年版)》[1]三个文本;新加坡的藝术类课程标准也是以独立文本形态呈现的,包括舞蹈、戏剧、音乐、视觉艺术等[2];泰国的音乐课程标准细分到《泰乐标准》和《西乐标准》;日本的《学习指导要领》的艺术类课程标准也是如此,包括《学习指导要领·音乐科》《学习指导要领图画工作科·美术科》。这些国家的艺术类课程标准都是“分”的,各学科标准的文本分别以自身学科的独立形态出版。
有些国家艺术类课程标准的文本组织是以“合”的形态出版的,即所有艺术类课程统编为一本。例如,2014年美国修订颁布的《国家核心艺术标准》包含了五门艺术——舞蹈、媒体艺术、音乐、戏剧、视觉艺术[3];2012年,澳大利亚颁布的《澳大利亚课程:艺术(幼儿园至10年级)》也是在一套标准中包含了舞蹈、戏剧、媒体艺术、音乐、视觉艺术共五门课程[4](表1);2000年,新西兰颁布了《新西兰艺术课程》,同样也是在一套标准中包含了舞蹈、戏剧、音乐、视觉艺术共四门课程[5]。……
登录APP查看全文
